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相关材料,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五)区县级(含)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交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及时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查询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同时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进行评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
(一)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等提出建议;经参与初审人员讨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初审可根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初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组成,可邀请驻村(居)干部参与。
(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初审意见前,将拟纳入和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再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三)上报。初审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办理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若遇特殊情况,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区县(自治县)确认同意决定之日的下月起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人员)的应计算分类重点保障金额。2024年9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1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保持不变。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
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武隆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流程: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区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①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材料;②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③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如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相关工作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审批。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应自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再次核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救助金额较小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4﹒归档。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有关管理规定建档归档,存档备查。
(二)简易程序。
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由户籍、居住或急难发生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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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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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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