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仙女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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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745310660H/2020-026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仙女山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街道党工委、各党(总)支部、村(社区)、街道各单位、各办室(站、所):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重庆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武隆街道党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街道党工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仙女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3日


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重庆市仙女山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的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重庆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武隆街道党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区委和街道党工委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雨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承接重庆主城都市区、联通黔北的重要联结点功能,加快打造渝东南旅游集散中心、主城都市区后花园,建设成为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产城景融合发展先行区,携手南川合作发展,联动道真协同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

第六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全面彻底干净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七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八条  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做全区各级党组织的表率和标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工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工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区委、街道党工委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三)审议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街道党工委的请示、报告和街道党工委重要规范性文件等,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听取下级党组织工作汇报。

(四)对全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宣传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按照中央、区委、街道党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经济工作领导的要求,审议50万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本级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宗土地(城区、景区单宗地50亩以上,城区、景区外单宗地100亩以上)出让、重要招商引资事项等重大财经事项。

(五)听取街道人大常委会党组、街道办事处党组、街道政协党组,街道司法所党组、区检察室党组等的工作汇报。

(六)讨论召开街道党代表大会、街道党代表会议有关事项,讨论和决定召开全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七)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征求街道党工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八)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党工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听取重要决策执行情况汇报。

(九)对应当由党工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党工委会会议议题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街道党工委委员提出建议、街道党工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工委会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区委、街道党工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根据中央、区委、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党工委文件规定,定期听取有关重要事项汇报,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三)其他需要党工委会传达学习贯彻、审议和听取汇报的事项

各单位提请党工委会传达学习、审议或听取专题汇报的议题,以党委(党组)名义向街道党工委书面请示。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研究,精心准备,提出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强的决策建议,确保议题质量。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必须提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重大决策的方案或者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内容,必要时应当先行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进行听证的议题,一般应当事前履行听证程序。需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提交党工委会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街道党政办进行前置审核。对重要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先召开街道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街道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工委会会议议题由街道党政办负责办理,根据工作轻重缓急提出议题建议方案,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审定;涉及干部管理和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按程序报审。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工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应当有半数以上街道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街道党工委委员到会。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会议决策的,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街道党工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街道党工委人大党工委会党组书记、街道党工委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党工委会会议

街道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工委会会议,应当按规定程序请假。

第十四条  党工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相关区领导传达或汇报。根据议题内容,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受托汇报。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会议议题材料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批后印制。议题材料原则上提前分送街道党工委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  党工委会会议按议题逐项进行,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

街道党工委委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当到会街道党工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街道党工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涉及街道党工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会议由街道党政办专人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次编发,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经党工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街道党工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会议方案、议题材料、记录、纪要等按年度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街道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重大事项向党工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同意,通过召开党工委会会议决定。在党工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工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ー条  党工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由街道党政办负责督办,定期向街道党工委书面报告。党工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听取重要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党工委会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区委、街道党工委决策部署情况和作出的重大决策、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可安排党的媒体刊載和报道,新闻稿由分管党工委委员审签。

第四章 文件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上行公文的审批

(一)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请示、报告,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共同签发。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和函等,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二)以街道党工委办公室名义上报区委办公室或区委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视其具体内容,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党工委委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平行公文的审批:

以街道党工委名义(含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其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对口支援和友好合作单位发出的贺信、贺电、邀请函、情况通报等,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共同签发)或委托主持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发。

第二十五条  下行公文的审批:

(一)以街道党工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干部任免(提名)处分文件,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名义下发的重要公文,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共同签发。

(二)街道党工委转发上级党委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公文,批转、印发所属党组织的《办法》《意见》《工作要点》等,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三)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下发重要通知等文电,视其具体内容,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四)属街道党工委授权向下级党委发文的,按分管党工委委员、副书记、书记顺序送签。

(五)以街道党工委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视其内容的重要性,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党工委委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共同签发。

(六)街道党工委委员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其《专题会议纪要》送主持会议的街道党工委委员签发;《情况通报》视其刊载的具体内容,送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分管党工委委员签发。

第二十六条  以街道党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原则上需经街道党工委会会议或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讨论通过。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由街道党政办先作校核。

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等字样,并由签发人将姓名和签发年、月、日书写齐全。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会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主题和召开时间根据区委要求确定。主题可由党工委会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区委同意。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区委同意。

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党工委会民主生活会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当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前要认真开展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会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会民主生活会会议方案应当提前报区委审核。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起草,并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个人发言提纲由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审阅把关。

第三十条  党工委会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三十ー条  党工委会民主生活会要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党工委会及其成员要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第三十二条  党工委会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将民主生活会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区委,并报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委员应当参加和指导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党工委会及其成员带头提高政治能力,模范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政治担当,增强政治洞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推动各项工作以贯彻中央、市委、区委精神为前提,自觉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党工委会及其成员带头加强理论学习,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长期政治任务,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做到用心学进去、用情讲出来、用力做起来,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三十六条  党工委会及其成员带头践行党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深入推进为民服务解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活动,发扬良好文风、会风,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总量,强化结果导向。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强化调研成果运用。根据主题和内容确定调研人员,轻车简从,不干扰基层工作,不影响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党工委委员出国(境)外出本街道或较长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事先应当报告街道党工委书记;对重要的考察和调研工作,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会或街道党工委书记汇报。党工委委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党工委会及其成员带头坚持实干担当,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推动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的责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全面提升能力素质,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三十八条  党工委会及其成员带头保持清廉本色,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警惕特权思想,严于律己修身,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区委有关要求,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良好家风家规。

党工委委员代表街道党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要事先经过党工委会审定或者街道党工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街道党工委集体决定精神。除中央、市委、区委和街道党工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三十九条  党工委会及其成员带头开展自我革命,时常反省自身不足,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敢打硬仗、善打胜仗,不断打开事业新局面。树牢制度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刚性,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认真执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回头看”制度、集中学习制度、区委常委会及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定期研究重要工作制度、分区域分乡镇(街道)统筹指导工作制度、大数据智能化“政用”制度、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度、集中调研工作制度、重点民生实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度、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检视制度、“以案四说”“以案四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警示教育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党政办承担。

第四十ー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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