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5771561303/2022-00107 | [ 发文字号 ] | 石桥府发〔2022〕97号 |
[ 主题分类 ] | 乡村振兴;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石桥乡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1 |
重庆市武隆区石桥苗族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桥乡深化“六张清单”助力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机关各办公室、站、所、中心:
现将《石桥乡深化“六张清单”助力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石桥苗族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石桥乡深化“六张清单”助力乡村治理促进
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及市委农办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渝委农办〔2022〕5 号)、《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武隆区深化“六张清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通过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村民委员会工作负面事项清单、村级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村级组织管理服务事项清单、村级组织小微权力清单(以下简称“六张清单”),着力打造松绑减压、高效服务、共建共治共享、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新格局,结合本乡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深化推广应用清单制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发挥村级党组织作用,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利益链接机制、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把农民组织起来,研究制定清单,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乡社会事务办要加强对清单制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组织专人落实。
(二)坚持依法依规。清单内容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晰职责边界、列出办事流程、健全评价机制,对清单事项、调整程序、落实执行、监督考核、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推动清单制运行“有章可循”,防止通过清单制摊派任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从村级组织减负和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事务入手,追根溯源,在根本上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形成规范化、精细化、具体化的文字清单、图表流程,切实用清单破困局、解难题、提效能,防止清单制流于形式和过多过滥。
(四)坚持公开公正。明确清单事项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乡纪委和有关办公室监督的监督体系。健全公开制度,公开清单内容、运行程序、运行结果,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群众评价机制,把群众评价作为清单运行效果的重要依据。
(五)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村级党组织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风俗等差异,因地制宜编制清单,分类别、分梯次、分步骤有序开展,防止“一刀切”。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制度,规范调整程序,根据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工作实际,适时变更清单,也可因地制宜增设“特色清单”。
(六)坚持配套推进。推动加强乡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综合服务站点硬件和软件建设。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扩大智能化服务平台在乡、村的覆盖面,提高为农服务效率。加强干部素质能力建设,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二、明确深化推广应用清单制目标任务及内容
以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提高乡村治理效能为目标,加强调查研究,注重总结交流,分类别、分步骤稳步推进清单制落地落实。在此基础上,本着依法依规、简便直观、便民利民的原则,绘制各类清单运行流程图,对每一项清单都明确政策依据、执行和监督主体、程序步骤等内容,确保村干部履职有依据、群众办事有指南。原则上,到2022年年底,全乡所有行政村实现清单制全覆盖;到2023年年底,清单范围内容持续扩展,“六张清单”更加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效果更加明显。
(一)权力清单。对涉及“四议两公开”、需要村级组织履行职责的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归纳、审核,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支撑的内容分类建立权力清单;主要包括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物资和服务采购等重大决策类,村级组织印章管理等日常管理类,监测户建档立卡、易地搬迁、危房改造、户口办理等便民服务类。通过制定权力清单,不断推进村干部规范用权、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二)自治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乡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梳理确定村民自治各类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议事协商类,移风易俗、行为约束、积分评定等村规民约类,以及矛盾化解类等。通过制定自治清单,实行村民自我管理、民主决策,让村民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充分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三)协助清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21年版)》明确了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救助、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等工作事项清单。各村(居)及相关办公室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要求,从指导服务、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为村级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给予支持和保障。除依法明确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外,一律限制准入,为随意委托行为戴上“紧箍咒”,把村干部从繁杂、不必要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抓主抓重谋发展。
(四)证明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乡党委、政府有关规定, 明确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核实证明事项,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梳理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现状,取消不该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杜绝出现“奇葩证明”。对于出具证明事项,列明设定依据、统一办事指南、制定表单样本、简化办理程序、畅通办理渠道,为农民群众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实现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
(五)服务清单。按照“公共服务最大化、社会效益最优化、服务形式标准化”要求,制定村级公共服务目录清单,将法律政策、咨询服务、跑腿代办、邮寄带储、志愿行动等纳入其中,为村民提供“点单式”服务。依托“渝快办”、政务云等数字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负面清单。根据村(居)组织易发多发违法违纪问题,从政治立场不坚定、重大决策不合规、组织生活不严肃、财务规定不执行、服务群众不作为、工作纪律不遵守、履行职责不廉洁、自身形象不端正等方面,制定村干部负面清单,给村干部划出看得见、摸得着、易理解的行为红线。
三、加强深化推广应用清单制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调度。乡级有关部门要将清单制作为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乡社会事务办要将结合推进落实乡村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会同纪委、党政办、司法所、财政办、社保所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确保清单制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作指导。乡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编印工作指引、问答手册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让群众心中有数、按图办事,干部心中有戒、照单履职。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乡村治理清单制实施方案,做到减负有方向、清单有根据、实施有保障。
(三)搞好宣传推广。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总结推广清单制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清单制影响力。对需群众知晓的清单,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制作图表展示;对需干部执行的清单,要采取教育培训等方式加强学习,做到家喻户晓、心中有数。
(四)狠抓工作落实。乡社会事务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困难,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要宣传激励,对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的要严肃批评。适时开展清单制推进情况督导调研和评估,村(居)相关工作情况纳入乡村治理政策激励、考核评估和乡村治理示范创建等重要内容。
附件:村级“六张清单”工作事项
村级“六张清单”工作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事项清单(23项)
序号 | 类别 | 自治事项 | 细化事项 | 指导单位 |
1 | 自 我 管 理 类 | 选举或推选产生村民自治组织 | 1.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2.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3.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4.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 5.以户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 社会事务办 |
2 |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1.召开村民会议,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移风易俗、环境保护、爱路护路、森林防火等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 2.对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情况组织开展评比表彰。 | 社会事务办 | |
3 | 健全和落实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 1.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采取村民议事会、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对涉及村民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村民切身利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实行“四议两公开”,组织村民群众协商解决。 3.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社会事务办 | |
4 | 编制并实施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组织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 经发办 | |
5 | 自 我 管 理 类 | 依法管理村集体“三资” | 1.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 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 农业服务中心、建环办、林业服务中心 |
6 | 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1.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2.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农业服务中心 | |
7 | 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1.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深入开展村庄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提升村容村貌,引导村民定点圈养畜禽,搞好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建环办、农业服务中心 | |
8 | 调解民间纠纷 |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2.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 司法所、派出所 | |
9 | 突发应急事件预防控制 | 1.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负责宣传和传播预警信号工作。2.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应急办、卫健办、派出所 | |
10 | 开展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1.组织村民参与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2.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 卫健办 | |
11 | 自 我 管 理 类 | 管理村务档案 | 1.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索柜和档案库房。 2.对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生活服务、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 各村(居)民委员会 |
12 | 自 我 教 育 类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多种形式宣传《宪法》以及其他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提升村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 司法所 |
13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1.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村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落后现象。 2.组织村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村(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移风易俗,革除婚丧嫁娶中的陈规陋习,深化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弘扬文明新风。 3.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 宣传办、社事办、退役军人服务站 | |
14 | 开展男女平等和民族团结等国策、政策宣传 | 1.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 乡妇联、宣传办 | |
15 |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 |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 | 文旅服务中心 | |
16 | 自 我 服 务 类 |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为本村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乡级有关部门、单位 |
17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 1.引导村民成立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2.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乡村的扶持力度。 | 社会事务办、司法所、宣传办、妇联等 | |
18 |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 1.督促村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发现并报告对妇女、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制止或提供临时庇护。 | 社会事务办、乡妇联 | |
19 | 做好人口统计和计划生育 |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卫健办 | |
20 | 对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必要帮助 | 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 卫健办 | |
21 | 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镇(街)及相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 各办公室、中心、站、所 | |
22 | 自 我 监 督 类 | 开展民主评议 |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公共事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 村民委员会 |
23 | 开展村务公开和监督 | 1.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控。 2.按要求公布本村党务、政务、财务、服务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 社会事务办、财政办 |
二、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3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备注 |
1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 1.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3.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五条》 | 社会事务办 | |
2 | 协助做好噪声环保工作 | 1.协助做好无单位管辖(社区内属地)场坝的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管理。 2.协助派出所机关开展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的监管。 |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建环办、派出所 | |
3 |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等工作 | 1.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核对、审验申请材料。 2.协助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 3.协助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4.协助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手续。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 | 派出所 |
4 |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 1.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法治宣传教育。 3.协助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做好租赁房屋信息及出(承)租人信息登记。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 派出所 | |
5 |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等工作 | 1.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2.协助开展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3.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派出所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 派出所 | |
6 |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 1.协助组建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 2.协助定期开展相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 应急办 | |
7 |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1.协助办理养犬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2.依法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 3.批评、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4.协助做好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 派出所 |
8 | 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工作 | 1.加强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2.及时制止劝阻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依法制定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 派出所 | |||
9 | 协助查处违法建筑 | 1.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2.协助查处部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 建环办 | |||
10 | 协助维护本辖区的社会治安 | 1.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2.组织开展治安联防,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 平安办 | |||
11 |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 1.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2.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 卫健办 | |||
12 | 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生育登记、统计等工作 | 1.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2.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3.办理辖区居民生育登记。 4.核实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卫健办 | |||
13 |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 1.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卫健办 | |||
14 |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 1.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3.依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卫健办 | |||
15 |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 1.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向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卫健办 | |||
16 |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 1.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 2.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协助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4.协助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党政办 | |||
17 |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 1.协助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2.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团结。 3.及时反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 5.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 | 统战办 | |||
18 | 协助做好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应急办 | |||
19 |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 2.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3.提名、评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对象。 4.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应急办 | |||
20 |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1.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3.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4.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 应急办、派出所、卫健办 | |||
21 |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 1.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2.受业主委托履行无业主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3.协助做好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 4.协助新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5.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可以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组织提供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电梯运行、消防安全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6.加强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摊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建环办 | |||
22 |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23 | 协助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1.发现、报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2.协助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爱帮扶留守、困境未成年人。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4.劝诫、制止和报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协助派出所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6.协助派出所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 7.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派出所、司法所、社会事务办 | |||
24 |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1.协助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2.协助开展家庭暴力处理工作。 3.发现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有关部门 | |||
25 | 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 1.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2.协助做好培训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费提供房屋租赁、求职和就业等信息咨询服务。 |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26 |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 1.协助开展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2.协助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和全民艺术普及工作。 3.组织辖区群众开展各项文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条 | 文旅服务中心 | |||
27 | 协助打击传销工作 | 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 平安办、派出所 | |||
28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 2.协助组成矫正小组,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3.协助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司法所 | |||
29 | 协助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 1.有条件的地方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2.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司法所 | |||
30 | 协助做好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工作 | 1.协助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2.协助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3.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经发办 |
三、村民委员会工作负面事项清单(7个方面)
序号 | 工作事项类别 | 具体工作内容 |
1 | 行政执法类 |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
2 | 拆迁拆违类 |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
3 | 环境整治类 |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声投诉处理等 |
4 | 城市管理类 | 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负责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负责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
5 | 招商引资类 |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等 |
6 | 协税护税类 |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情况等 |
7 | 安全生产类 |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监察;病险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
四、村级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依据 | 证明方式 | 备注 |
1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社会事务办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 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2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服务中心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6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建环办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 条。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8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4 | 政治考核证明 | 武装部 | 对体检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 村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10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5 | 婚姻关系证明 | 社会事务办 | 用于结婚登记档案丢失时,证明夫妻关系属实。 | 1.《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 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仅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情况。 |
五、村级组织管理服务事项清单(14项)
序号 | 总体类别 | 服务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信息采集 | 1.人口信息采集;2.法人信息采集;3.服务信息采集;4.志愿者信息采集和管理。 | |
2 | 信息核查 | 1.住户核查;2.出生核查;3.死亡核查;4.户籍核查;5.外地人信息核查等。 | |
3 | 综合治理 | 1.平安宣传;2.矛盾收集;3.雪亮工程(电子监控管理、视频巡查)。 | |
4 | 派出所服务 | 1.采集流动人口信息;2.代办居住证;3.社区戒毒;4.流动人群关照。 | |
5 | 民政服务 | 1.代办老年证;2.高龄老人津贴代申报;3.社会救助(低保、大病关爱、临时救助);4.空巢老人关爱。 | |
6 | 人社服务 | 1.养老信息采集;2.离退休老人资格认证;3.代办居民医疗;4.代办居民养老保险。 | |
7 | 网格管理 | 1.网格管理上报信息;2.门前三包巡查。 | |
8 | 消防服务 | 1.小市场主体巡查;2.公共区域隐患巡查;3,消防管理设施巡查;4.重大消防事件上报。 | |
9 | 安全生产 | 1.安全生产网格巡查;2.安全生产事件上报。 | |
10 | 食品药品安全 | 1.采集列表;2.无证列表;3.问题上报。 | |
11 | 司法服务 | 1.法律咨询;2.协调案件上报;3.关怀走访;4.安置帮教对象。 | |
12 | 残疾人服务 | 1.残疾人关怀;2.残情上报;3.残需上报。 | |
13 | 环保服务 | 1.问题收集上报;2.核查任务;3.工单列表。 | |
14 | 宣传服务 | 1.金融知识宣传;2.网络诈骗宣传;3.黄赌毒宣传;4.环境保护宣传等。 |
六、村级组织小微权力清单(11项)
序号 | 总体类别 | 小微权力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村级重大决策事项 | 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工作制定。 |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章程及其他村级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 |||
村级合作社改制、集体企业及农村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 |||
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确定。 | |||
村级工程项目预算决算、招投标方案及质量和变更管理。 | |||
2 | 村级采购事项 | 村集体物资、设备和服务的采购。 | |
微型、小型工程招标。 | |||
3 | 村级财务管理事项 | 村级财务预算决算。 | |
村级财务公开审批、货币资金管理,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补贴等日常支出。 | |||
4 | 村级工作人员任用事项 | 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专职村务工作者)、临时工选聘及管理。 | |
各类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申报。 | |||
5 | 阳光村务事项 | 党务公开。 | |
财务公开。 | |||
村务公开。 | |||
6 | 村级集体资源和资产处置事项 | 村级集体资源资产的处置,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方案,村级留用地开发和使用。 | |
村集体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集体土地征收及征收款发放。 | |||
7 | 村民宅基地申请事项 | 农村宅基地审批。 | |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 | |||
8 | 村民救助、救灾款申请事项 | 社会救助申请,困难家庭的慰问和帮扶。 | |
慈善补助的申报以及村级慈善帮扶基金的筹集和发放。 | |||
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 | |||
党内关爱基金的筹集和发放,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慰问帮扶。 | |||
残疾人证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 | |||
9 | 村民用章管理事项 | 村级组织的印章管理。 | |
城镇迁往乡村、分户、大中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 |||
村民个人建房,住房返修。 | |||
土地证更名和遗失补办登记。 |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山林证、林木砍伐许可证、渔船准造证申办。 | |||
10 | 计划生育服务事项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 | |||
11 | 服务村民其他事项 |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理。 | |
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 | |||
村各类矛盾纠纷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