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黄莺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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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765907245N/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黄莺府发〔2022〕8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黄莺乡
[ 成文日期 ] 2022-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8-27

重庆市武隆区黄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莺乡行政执法法律知识培训方案》的通知

机关内设各办室(中心、站、所)

现将《黄莺乡行政执法法律知识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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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莺乡行政执法法律知识培训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武隆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持续深化加强我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两单两卡、安全生产三年行等专项整治工作的行政执法执行力度,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结合实际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渝府令〔2012262号)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995号)精神,现决定持续对拟申请办理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办室认真开展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各办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参加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网络培训人员,及时填报《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网络培训报名表》完善学员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司法局创建学员账号。参加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网络培训的学员(学员账号:身份证号码,密码:123456)及时登录法治教育网(www.zhifa315.com)认真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具体操作视频详见登录后操作页面),并于2022830日前完成培训和考试。各学员在完成通用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后及时提交相关资料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及办理执法证件。

    二、培训原则

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为辅的原则实施。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执法水平不高、纪律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通过本次学习,不断提高我乡行政执法人员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水平。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管理工作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维护执法权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明确申请人员

凡申请或到期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并办理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七条规定的负面条件,特别是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等非在编在岗人员和试用期人员一律不得申请,凡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一旦发现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的,将及时清理并注销其执法资格和证件。

(二)规范申请资料提交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并办理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考试合格后应提交如下材料: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申请表》;2.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打印件(法治教育网打印)。

(三)规范执法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破损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件,即填报《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换发申请表》。执法证件遗失后及时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申请变更执法证件,即填报《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执法证件到期和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后,原执法证件由我乡统一收回进行销毁,并及时在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将其相关信息进行注销,同时填报《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注销申请表》交区司法局备案。

凡存在《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根据情况不同分别由区司法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暂扣其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请区司法局注销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做好动态管理。各执法机构要切实做好执法证件申领、换发、变更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人员发生的变化,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的结果,动态管理本单位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定期根据本单位实际在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信息,及时调整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清单并报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知晓。

(二)强化亮证执法。严格落实《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的要求,强化“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监督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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