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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32552008959G/202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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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和顺镇
  • [ 有性 ]
武隆区区级部门已委托和顺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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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区级部门已委托和顺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行业领域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应急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局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和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应急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区应急局

责令限期改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和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应急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所列情形的处罚

区应急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和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

林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处罚

区林业局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

林业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区林业局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

林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区林业局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

林业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

区林业局

(一)警告

(二)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

林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区林业局

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

消防

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及部分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一)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个人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0

公安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9号)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9号)第七十六条: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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