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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01576571/2022-00018 [ 发文字号 ] 凤山街道发〔2022〕8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凤山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凤山街道公共机构等场所履行垃圾分类职责的机制》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各办室(站、所、中心、大队)、辖区各单位:

现将《凤山街道公共机构等场所履行垃圾分类职责的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

202271        

凤山街道公共机构等场所履行垃圾分类职责的机制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街道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机制。本机制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应当集中布局。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厚度的塑料袋。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

泄、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

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再行细分。

第十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住宅小区等居民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

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设置;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公共场所、商业楼宇、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鼓励生产经营者以及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

第十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第十  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方案,并逐步推行。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其具体实施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 ;

()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第十  生活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有害垃圾经过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过程应当遵守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可回收物可以由回收经营者优先回收。

第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居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十八  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处置前分选预处理。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十九  生活垃圾跨省贮存、处置、利用的,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应当与接受方签订协议,并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凤山街道发〔2022〕86号关于印发《凤山街道公共机构等场所履行垃圾分类职责的机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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