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MB0157622E/2021-000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芙蓉街道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3-23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芙蓉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芙蓉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各办室,有关单位:
现将《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芙蓉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8日
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芙蓉街道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芙蓉街道提出的投诉或举报。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执法办室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芙蓉街道投诉举报:
(一)认为街道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街道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街道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街道执法人员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我街道执法人员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我街道执法人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我街道执法人员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我街道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街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街道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芙蓉街道工作人员填写《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23-77723028。
第七条 芙蓉街道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八条 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九条 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发《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接到《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芙蓉街道。
第十一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芙蓉街道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剖析案例,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芙蓉街道党政办、纪工委、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街道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三条 芙蓉街道党政办、纪工委、综合行政执法办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定期通报;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3、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5、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6、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四条 街道每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街道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向街道党工委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或降低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