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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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大洞河乡
[ 成文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项目工程管理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洞河府发〔202058

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项目工程管理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办室中心:

《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项目工程管理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乡党委会进一步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人民政府

2020629

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

项目工程管理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工程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相关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方案》(武隆发改发〔2019〕197号)、《关于印发武隆区涉农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武隆发改发〔2019〕198号)、《关于修订<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0〕27号)、《关于修订<武隆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隆财政发〔2020〕71号)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洞河乡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项目储备、申报时应结合实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入研究论证,精准策划包装项目,经公示、审核后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细化和编制涉农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审核、分行业汇总,定期上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项目合法。应符合规划(含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和林地使用、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真实。项目包装拟实施内容不弄虚作假、投资估算符合实际,不虚报、多头申报项目,不恶意套取资金。

(三)申报项目内容详实。项目申报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年度、实施内容、估算投资、绩效指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流程,及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用地(含林地)、环保等论证及设计工作;根据办理审批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各类资料办理各类手续。涉农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扶贫办、区林业局、区政务办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方案》规定进行报审。

第五条项目经审核和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和方案设计。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涉农项目,须向区投资主管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60日(除受季节性农事活动或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内实现开工建设。

(一)项目招投标应执行现行相关规定。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项目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按《重庆市武隆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我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武隆招投标组发〔20201)文件执行,严禁擅自改变发包方式规避招投标,项目单位应主动公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范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相关信息。严禁转让,不得违规分包,除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统一支付外,其余所有工程款原则上支付到施工企业基本账户,特殊情况需支付到第三方账户的,必须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与投标承诺一致,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必须报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同时,所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有中标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一旦发现施工企业擅自更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针对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记入失信“黑名单”;针对项目单位,严肃追责问责。

(二)规范标准化施工合同格式。施工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档案移交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楚,重点明确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的具体约定,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项目单位应按照标准化合同格式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执行相关约束性要求。

对纳入合同约定范围的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因投资调整等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区级有关部门审批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签订。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原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三)业主单位应建立并管理日常监管台账。监管责任人围绕项目建设各个环节,以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1.到现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跟踪项目进度。登记日常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日常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是否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制订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含监管流程、制度等),跟进做好工程质量监管。

3.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严控政府投资;会同区财政局指导项目单位做好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使用资金。

4.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应到现场组织核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整改。

5.工程完工后,根据监管权限,及时组织区级涉农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绩效评估。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标准,投资规模、筹资方式,工期要求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和拖延工期。

1.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

2.应制订工程(可打捆阶段性实施的同类专项、同一区域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实施计划,提出保障工作措施。

3.按制度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工程施工、监理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计划开展施工。

(五)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发生工程质量事件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4.借助审核、审计等监督手段,加强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控制造价;除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突破审批的概算。严格审核工程概算变更。

5.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根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时开展资金支付和结算。

6.通过全区涉农项目监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接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每季度对本行业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单位履职情况,并录入日常监管台账;应当组织区级涉农资金主管部门参加。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开展自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坚持现场验收与项目资料相结合。

(一)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涉农项目不得报请竣工验收;其中扶贫项目验收应有村组干部、群众代表(扶贫义务监督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参加。

(二)区级验收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级涉农资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项目单位成立项目验收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办室人员、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农业产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项目,由资金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应邀请建设内容涉及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四)对100万元以下的涉农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自查验收合格的,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100万元及以上的涉农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自查验收合格后,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属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条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专项下达的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扶贫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资金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要坚持 “资金支付与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一致、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支付资金”的原则:

(一)涉农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对申请拨款事项和附件资料(含工程进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开工后,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直接拨付30%—5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由项目单位申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可拨付50%—80%的进度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项目资金的5%拨付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故意拖延资金拨付。

(二)资金支付实行转账结算。确需现金结算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

(三)经办人员、财务人员、主管领导在支付项目资金时,应做到五个严审

1.严审报账资料。除核实原始票据的真伪以外,还应审核是否按规定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和招投标,审核计划(预算)文件、实施方案、合同、概算表、结算明细、竣工验收等附件资料是否齐全,逻辑关系是否矛盾,严禁白条入账,严禁大额现金结算。

2.严审签批手续。经办、审核、复核、审批等签字手续是否完整,事由和列支渠道是否明了。

3.严审支付内容。支付环节、内容、额度是否与批准的实施方案一致,特别要审核预付款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对于补助到户到人资金,要审核补助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额度,补助方式是否实行直补,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4.严审使用范围。资金支付不得超出相关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5.严审支付对象。资金须直接支付给与之签订合同并负责项目施工、建设以及物资设备供应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个人),不得以拨代支,不得转拨到非项目施工、建设单位。

第七章 项目公示

第十三条涉农项目的非涉密信息,及时动态向社会全面公开,做到全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线上公示全程留痕,长期公开;其中,扶贫项目线下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一)公示内容:

1.区级资金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涉农资金政策的文件、管理制度、扶持范围(含负面清单)、安排结果等信息。

2.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纳入全区涉农项目监督系统的项目储备信息。

3.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资金拨付、竣工决算等信息。

4.对涉农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责任人、区级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等信息;

5.项目建设的监督方式、举报电话;

6.社会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资金要求、申报要求和程序、享受补助资金情况等信息。

(二)公示方式。通过全区涉农项目监管系统、区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媒体。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建前准备、建中收集、建后归档”的原则规范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实现项目从申报到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相关资料的建档立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有序性。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管理,建立资料收发、整理、归档制度;做好工程建设期各项检查、会议的书面记录;做好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料整理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方式为自评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结果作为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章 其他

第十六条此方法自2020年6月29日修订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武隆区大洞河乡党政办              202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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