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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7842222689/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白云乡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隆区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操作流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条  区应急局(“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接受举报后,将移送区林业局核查并形成记录备查。 区林业局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林业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四条  经查证属实后,由区应急局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各类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工作场所张贴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清单”,并纳入职工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


附件

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

一、森林防火

(一)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1.非生产性用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等。

2.生产性用火: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积肥、疫木焚烧、爆破、切割、电焊等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二)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个人和林缘、林内经营主体,穿越林区的油气管线、电力设施线路,林缘、林内易燃易爆场所、通信基站,未按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设置宣传标志、营造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三)破坏防火设施设备。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四)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二、林业安全生产

(五)林业生产经营。

1.林木采伐、坡坎崖等危险地段绿化施工时,未落实安全措施。

2.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从事人工驯养、繁殖、展演等生产经营活动,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未按规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六)林业工程设施建设。

由林业部门主管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违反建设施工领域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七)林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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