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委依法治区办精心指导下,全镇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突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着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法治环境,全面打造法治型政府,现将我镇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1年,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党员干部、村(社区)干部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学习。全年共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12次,学习篇目60篇,参与人数250余人,专题会学习2次,参与学习人数500余人。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我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是针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主要从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等三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针对执法行为不严格、不文明及执法过程记录不全面、不标准等问题,主要从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等四个方面,对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作出了规定。三是针对法制审核机构不健全、审核力量不足、审核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主要从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等四个方面,对法制审核机构的确定、审核人员的配备、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标准的界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和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一是我镇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运用各类载体和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宣传宪法、扫黑除恶、禁毒消防、国家安全、党内法规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宪法法律知识纳入村(社区)党组织集体学习、村(社区)干部培训必修内容,每个村(社区)至少培养3名基层“法律明白人”,群众普法知晓率达到90%以上;二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我镇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发展、城镇建设、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法律“智囊团”作用,特聘请了何智律师为我镇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加大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力度,保障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增强行政措施的可操作性,有效降低行政风险,加大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力度,强化风险防范,严把合同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关键环节,防止因合同违法造成经济损失,损害政府的公信力,2021年,法律顾问累计审查各类文件、合同50余件。
(四)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全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会每季度专项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解决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各种困难和问题。坚持按照“党建引领,三治结合”的要求,全面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在2021年全镇已建成板桥村、豹岩村等9个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目标达75%,努力实现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机制全面完善、法治能力全面提升、德润人心全面显现”的工作目标。
二、存在的不足
一是普法队伍力量薄弱。目前我镇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司法所和平安办配合,司法所只有1名正式工作人员,既要承担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又要进行普法依法治理指导,限制了工作的更好开展;二是部分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民众仍然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与率低,效果不明显,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法律的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力量单薄。
三、2022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学法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促进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进一步抓好法律顾问工作。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决策水平。三是加大“三治结合”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力度。2022年,结合枫桥经验的推广,在全镇范围内继续加大自治、德治、法治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立足实现创建率达到100%的目标。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