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镇法定职责事项清单
(199 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牵头指导部门 |
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第三十二条未经特定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市场监管 |
2 |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六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市场监管 |
3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规划自然 |
4 |
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局 |
5 |
转移受洪水威胁群众并妥善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局、 |
6 |
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消防救援 |
7 |
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林业局 |
8 |
组织森林火灾扑救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局、 |
9 |
调查处理自用船舶交通事故 |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10 |
乡镇自用船舶登记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局 |
12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13 |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14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15 |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住房城乡 |
16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17 |
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林业局 |
18 |
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林业局 |
1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2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2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2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2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24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25 |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的处罚(涉及村道)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26 |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经济信息 |
27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住房城乡 |
28 |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规划自然 |
2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城市管理 |
30 |
对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水利局 |
31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消防救援 |
32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规划自然 |
33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34 |
受理信访投诉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信访办 |
35 |
信访事项查询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信访办 |
36 |
民间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司法局 |
37 |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妇联 |
38 |
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国安办 |
39 |
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40 |
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41 |
牵头组织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 |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42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公安局、 |
43 |
刑满释放人员救济安置帮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司法局 |
44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工作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金融管理 |
45 |
乡道、村道入口处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交通局 |
46 |
征兵事宜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乡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人武部 |
47 |
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市场监管 |
48 |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生态环境 |
49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生态环境 |
50 |
消落区日常管护 |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消落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消落区的日常管护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利局 |
51 |
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利局 |
52 |
耕地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 |
53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
54 |
闲散地和废弃地整治、改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 |
55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林业局 |
56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 |
57 |
村庄、集镇规划编制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 |
58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核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委、规划自然资源局 |
59 |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 |
60 |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 |
61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 |
62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竣工现场验核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自然 |
63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64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6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66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67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68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69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70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八)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71 |
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涉及道、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九)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交通局 |
72 |
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利局 |
73 |
开展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应当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
74 |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支持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
75 |
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
76 |
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建立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第六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振兴促进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 |
77 |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审计局 |
78 |
开展经济普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统计局 |
79 |
开展污染源普查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生态环境 |
80 |
开展人口普查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统计局 |
81 |
开展农业普查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 |
乡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统计局 |
82 |
人民调解员因工致伤致残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司法局 |
83 |
国企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初审 |
《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办理程序(一)申报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二)初审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84 |
申请国企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审核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8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86 |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 |
《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第六条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87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待遇申领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条( 二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88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89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90 |
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91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92 |
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10.1社会保障卡申领,第1.10.2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第1.10.3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第1.10.4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第1.10.5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第1.10.6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第1.10.7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第1.10.8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 、换发,第1.10.9社会保障卡注销,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9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医保局 |
94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医保局 |
95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 |
《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医保局 |
96 |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包含续保、暂停参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医保局 |
97 |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医保局 |
98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医保局 |
99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00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定期核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01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02 |
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残联 |
103 |
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0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05 |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06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07 |
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108 |
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109 |
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审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审核。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年底集中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110 |
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初审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的通知》:精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8类人员在户籍地或创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出示身份证、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111 |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112 |
低保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 …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第四十七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113 |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14 |
核对申请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15 |
生育登记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生健康 |
116 |
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助学保障提出初审意见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 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确认、学籍(录取通知书)等信息资料核实 ,符合条件的纳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范围。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17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教委 |
118 |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教委 |
119 |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人力社保 |
120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21 |
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妇联 |
122 |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妇联 |
123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生健康 |
124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农业农村 |
125 |
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和文明村镇创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农业农村 |
126 |
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和传播公共文化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文化旅游 |
127 |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日常管理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文化旅游 |
128 |
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文化旅游 |
129 |
落实相关慈善工作 |
《重庆市慈善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相关慈善工作,促进村(社区)慈善事业发展,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慈善活动。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30 |
组织全民健身活动 |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运动会,组织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基层文化体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体育主管 |
131 |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生健康 |
132 |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生健康 |
133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初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体育主管 |
134 |
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二十八条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被取消悬挂光荣牌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并报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可以恢复光荣牌悬挂资格。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门恢复悬挂,不再举行悬挂仪式。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退役军人 |
135 |
办理优待证初审 |
《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对未受理或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退役军人 |
136 |
接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档案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等其他资料。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37 |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共有财产清算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38 |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换届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39 |
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0 |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1 |
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方式;(五)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2 |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住宅小区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监事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重大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3 |
物业设施设备组织代修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4 |
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五):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5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予以通报,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6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公告。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7 |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8 |
不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住房城乡 |
149 |
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第五十七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0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对不依法履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第五十七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1 |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2 |
批准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4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5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6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组长有违行为,侵害村集体、组集体及村民合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7 |
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民主评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局 |
158 |
监督和指导社区档案工作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档案局 |
159 |
政府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
乡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政府办公 |
160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第一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1 |
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三款: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2 |
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六款: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3 |
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二款: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4 |
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第三款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5 |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6 |
党组织换届选举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7 |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四款: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8 |
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69 |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三)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70 |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五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71 |
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关心帮助功勋荣誉表彰奖 |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四条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72 |
人才服务、引进和培养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73 |
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组织 |
174 |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纪委监委 |
175 |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纪委监委 |
176 |
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委监委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纪委监委 |
177 |
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办公 |
178 |
按规定和标准开展公务接待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公务接待 |
179 |
负责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统战 |
180 |
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基本任务:(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统战 |
181 |
发现和推荐党外干部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统战 |
182 |
承担宣传工作主体责任,开展基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秘密,略)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宣传 |
183 |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秘密,略)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宣传 |
184 |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秘密,略)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宣传 |
185 |
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宣传 |
186 |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秘密,略)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宣传 |
187 |
对本地区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网信 |
188 |
加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秘密,略)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宣传 |
189 |
在区县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政法工作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
乡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党委政法 |
190 |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1 |
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2 |
讨论决定有关建设计划和重大事项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民生等方面的建设计划和重大事项。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3 |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4 |
选举、接受辞职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六)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5 |
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6 |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7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8 |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199 |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乡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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