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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32MB1501659M/202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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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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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隆区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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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日期: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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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政策内容 实施单位 备注
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行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 号)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2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 号)《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2〕165 号)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总费率从 2%降至 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 1%降至 0.5%。
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3 一次性扩岗补助 《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企业在2022年1-12月期间,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4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困难家庭电量减免、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
第四章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民政局
5 困难家庭电量减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 10 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 0.52 元折算。
民政局
6 支持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武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武隆府办发〔2022〕73号)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企业复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第二年按时更新年报数据的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
区科技局
7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享受范围:全区所有持证残疾人,新办证残疾人办证后次月购买。保费:30元/人/年。
赔付标准:残疾人发生意外伤害死亡赔付30000元;意外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最高不超过30000元;意外医疗每人责任限额2000元;意外住院津贴50元/人/日,每次最高赔偿60天;非意外死亡救助金300元/人。
区残联
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残疾人) 已购买职工医疗保险的均不资助,一二级残疾人由医保局资助,购买一档350元档医保,享受中途参保,自费购买一档的予以事后补助,自费购买二档的按一档标准事后补助。三四级残疾人由区残联每年12月20日统一集中参保,次年新办证三四级残疾人于当年底统一集中参保。购买一档350元档医保。自费购买一档的予以事后补助,自费购买二档的不予资助。 区残联
9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10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区税务局
12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13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1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区税务局
1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区税务局
16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区税务局
17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1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19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20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21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22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23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区税务局
24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区税务局
25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区税务局
26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区税务局
27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28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区税务局
29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区税务局
3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区税务局
31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区税务局
3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区税务局
3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3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35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36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37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38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39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40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区税务局
41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区税务局
42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区税务局
43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区税务局
4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4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46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区税务局
4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区税务局
48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区税务局
49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50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51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52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53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54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55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56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57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58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59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60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61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62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63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6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6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66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税务局
67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符合规定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执行原政策到期满为止。 区税务局
68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区税务局
69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区税务局
7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区税务局
71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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