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0349/2020-113835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府办发〔2020〕53号
  • [ 主题分类 ]
  • 政务督查;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 2020-07-28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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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2667号)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管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1+4+9系列精神的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做好监管协同区政务办是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我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区政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进行线索移交,需要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二)强化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制各项目法人单位应切实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好项目法人职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培训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与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奖惩等挂钩。

二、规范招标投标和履约行为

(一)明确招标方案办理程序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由区政务办办理招标方案审核,与招标文件备案合并为一个环节办理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区政务办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招标人办理招标方案审核应提交《重庆市武隆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核表》(附件1)。

(二)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

1. 不得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我区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鼓励不设置业绩条件。

2. 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房建市政类项目施工招标应当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制定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渡期试行版)》。其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出台前,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低价风险担保”“评标办法三部分内容参照房建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标准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

3. 招标人合理确定最高限价。招标人确定最高限价,应当依据行业定额及编制规则,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区财政局审核的项目预算审核限价。

4. 加强信用结果应用。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即重点关注名单)中信用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中限制其参与本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

(三)依法开展招标文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不得以招标文件会审等形式延长备案时间和增加招标人义务、成本。招标文件备案所需资料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要求招标人提供。区政务办对于招标文件备案所需资料实告知性备案、登记性盖章、指导性修改备案表见附件2)。

(四)加强招标文件检查区政务办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进行检查,充分利用主动检查、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异议、投诉等方式发现问题。对招标文件中属于招标人自主决策事项,但可能引起异议、投诉,或者导致项目招标失败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规的,应当首先责令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改正;无法改正的,要依法追究招标人、代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涉及行业的相关规定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求证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应要求书面回复相关求证内容。

(五)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意见区政务办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区政务办可以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进行论证。

2.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应对上述招标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无条件予以响应。

3. 严格处罚放弃中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导致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4. 规范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明确担保金额、提交截止日期等具体要求。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中标候选人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从招标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到中标候选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达至招标人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候选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以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所提交的保函必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5.放弃中标后原则上应重新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原则上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六)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区政务办要加强对招标投标五方交易主体的行为监管。重点监管招标人规避招标、与投标人串通、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无故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专家不按时参加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按规定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工作不负责导致项目招标失败等违法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场内服务工作异常行为。招标人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评标资格等行政处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行政处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管理区政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按要求进行信息量化管理,并采取对应的惩戒措施。

(八)加强合同签订及合同变更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合同签订后,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项目法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监管责任。项目合同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区发展改革委不予调整概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不予认可增加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出现投资超概、工程延误、违法转包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以及项目法人采取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通过项目合同变更谋取利益的,项目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项目法人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暂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多次违反规定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管理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时,不得变更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管理人员。招标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时应当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合同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暂停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并向区政务办报送问题线索。合同订立后,乙方提出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乙方不得以岗位变动为由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监管,对不按规定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要依法追究项目法人或乙方的责任。

(十)及时完成招标相关情况报送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区政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三、深化信息公开

(一)严格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贯穿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但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及公开程序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包括以下5个方面: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招标方式批准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基本信息。由项目法人或代理机构在项目开标的3个工作日填写附件3,经区政务办签章后,报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在指定媒体公开。

2.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评标专家组组长和成员,评标结果、废标情况及理由、排名前3位中标候选企业的投标业绩、项目人员业绩以及人员配备、建设周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基本信息。由项目法人或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4,经区政务办签章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公开。

3. 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工程内容重大增减及批准部门、批准人,设计变更内容及批准部门、批准人,结算金额等关键信息。由项目法人在获批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5,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章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公开。

4. 不公开招标项目信息批准部门,不公开招标理由等必要信息。由区政务办在核准不公开招标方式后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6内容直接在指定媒体公开。涉密项目不公开。

5. 招标投标活动处罚信息被处罚人、处罚部门、处罚事由及决定(处罚文件)等重要信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7并签章后,报区政务办在指定媒体公开。

(三)信息公开指定媒体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原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为信息公开指定媒体。在其他媒体公开的信息,其内容须保持一致。

四、强化投诉处理

(一)畅通投诉渠道区政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公布投诉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依法处理投诉区政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领域现行有效的投诉处理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收到投诉后,符合投诉受理要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决定不予受理,但投诉事项具体,提供了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投诉人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投标保证金冻结以及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的,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执法检查

(一)加大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理力度区政务办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理力度,特别是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利用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项目招标失败;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注重用好行政处罚、信用记分等手段,查实一件处理一件,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强大震慑力,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加强项目标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特别注重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通过对项目管理人员行核实、检查财务往来情况等方式,倒查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项目法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既不处理也不报告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相关办法进行处理和问责。

(三)区政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区纪委监委对其执纪问责。

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27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隆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核表

      2.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表

      4.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表

      5.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表

      6.不公开招标项目信息表

      7.招标投标活动处罚信息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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