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 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 1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 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在我区(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收;(二)仙女山组团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收;(三)白马组团、江口镇、平桥镇、鸭江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收;(四)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收; (五)村民在县城规划区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经批准依法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 重庆市人民政府、武隆区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关于印发武隆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1】143号) | |
| 2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 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维护及监管 | 居民:1元/立方米;非居民:1.3元/立方米。 | 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 3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 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城市设施损坏赔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城市设施损坏赔偿 | 1.城市占道费: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摊区、摊点),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主干道及非主干道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2.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设施损坏赔偿费:详见渝价〔2009〕442号。 | 重庆市发改委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渝价〔2001〕339号,渝价〔2009〕442号 | |
| 4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 部门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详见渝府办发〔2020〕125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 |
| 5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等 | 1、城市居民:城区7元/户·月,其它镇5元/户·月;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元/人·月;3、学校、医院、部队、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交通运输、厂矿等单位城区88元/吨、52元/吨,其它镇80元/吨、42元/吨;4、其它商业门店城区200m²以下0.44元/m²·月、200m²—500m²0.4元/m²·月、500m²—1000m²0.36元/m²·月、1000m²0.32元/m²·月,其它镇200m²以下0.35元/m²·月、200m²—500m²0.32元/m²·月、500m²—1000m²0.29元/m²·月、1000m²0.26元/m²·月。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重庆市武隆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武隆发改发〔2020〕57号) | 目前由税务局征收 |
| 6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政府 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1.按件计收: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2.按量计收: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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