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区工作人员可以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我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我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我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我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我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区统计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数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暂住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我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3.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区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应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无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无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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