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MB15304763/2024-00018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府地〔2024〕5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30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武隆区南溪沟片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发〔2023〕5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我区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关于征收武隆区南溪沟片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武隆府地〔2024〕53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重庆市武隆区南溪沟片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
征收项目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社区及柏杨村大屋基组。主要包括武隆区芙蓉街道50号2栋、3栋、4栋,54号,58号第1幢。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约92户、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征收红线图为准,具体的房屋面积、户数以房屋测绘和实物调查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
六、项目业主单位
重庆武隆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七、征收时间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八、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九、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武隆区南溪沟片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附件
武隆区南溪沟片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区南溪沟片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品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发〔2023〕5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重庆市武隆区南溪沟片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项目。
二、项目性质
旧城区改造项目。
三、项目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社区及柏杨村大屋基组。主要包括武隆区芙蓉街道50号2栋、3栋、4栋,54号,58号第1幢。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约92户、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征收红线图为准,具体的房屋面积、户数以房屋测绘和实物调查为准。
四、项目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
项目业主单位:重庆武隆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三)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七、被征收人及其房屋面积、性质认定
(一)房屋产权主体的认定。原则上以证载的产权人为准。
1.产权人离婚的,其房屋的产权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民政部门提供的离婚手续为准。
2.产权人死亡的,其房屋产权的归属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房屋面积认定。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标准执行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数据为准。
(三)房屋用途认定。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对证载性质不明确的,参照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以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税务局、芙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共同认定的结果为准。
八、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由区政府组织,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芙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项目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开展认定、识别和处理工作。对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标准执行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自行拆除费,其标准为:钢架棚12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2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6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390元/平方米。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规则,由被征收人选择的重庆华联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
十、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
房屋用途 |
建筑年代 |
建筑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建筑面积单价(元/平方米) |
备注 |
住宅 |
2000年代 |
框架/钢混 |
出让 |
5760.00 |
|
住宅 |
2000年代 |
框架/钢混 |
划拨 |
5730.00 |
|
住宅 |
2000年代 |
砖混/混合 |
出让 |
5710.00 |
|
住宅 |
2000年代 |
砖混/混合 |
划拨 |
5680.00 |
|
住宅 |
2000年代 |
砖木/砖瓦 |
划拨 |
5630.00 |
|
住宅 |
90年代及以前 |
框架/钢混 |
出让 |
5520.00 |
|
住宅 |
90年代及以前 |
框架/钢混 |
划拨 |
5490.00 |
|
住宅 |
90年代及以前 |
砖混/混合 |
出让 |
5470.00 |
|
住宅 |
90年代及以前 |
砖混/混合 |
划拨 |
5440.00 |
|
住宅 |
90年代及以前 |
砖木/砖瓦 |
划拨 |
5400.00 |
|
住宅 |
90年代及以前 |
土墙 |
划拨 |
5350.00 |
|
商业 |
2000年代 |
框架/钢混 |
划拨 |
19020.00 |
临主干道 |
商业 |
2000年代 |
框架/钢混 |
划拨 |
17750.00 |
临支路 |
商业 |
2000年代 |
砖混/混合 |
出让 |
17660.00 |
临支路 |
商业 |
2000年代 |
砖混/混合 |
划拨 |
17570.00 |
临支路 |
商业 |
2000年代 |
砖木/砖瓦 |
划拨 |
17390.00 |
临支路 |
商业 |
90年代及以前 |
框架/钢混 |
划拨 |
17050.00 |
临支路 |
商业 |
90年代及以前 |
砖混/混合 |
出让 |
16960.00 |
临支路 |
商业 |
90年代及以前 |
砖混/混合 |
划拨 |
16870.00 |
临支路 |
商业 |
90年代及以前 |
砖木/砖瓦 |
划拨 |
16700.00 |
临支路 |
办公 |
2000年代 |
框架/钢混 |
划拨 |
5840.00 |
|
停车用房 |
2000年代 |
框架/钢混 |
划拨 |
2240.00 |
|
停车用房 |
90年代 |
砖混/混合 |
划拨 |
2120.00 |
|
仓库 |
90年代 |
砖混/混合 |
划拨 |
3140.00 |
十一、拟新建商品房价格
序号 |
小区名称 |
用途 |
临街状况 |
单价(元/平方米) |
1 |
利丰·澜庭名苑 |
商业 |
临主干道 |
19920 |
2 |
利丰·澜庭名苑 |
商业 |
临支路 |
18470 |
3 |
利丰·水韵天成 |
商业 |
临主干道 |
18720 |
4 |
利丰·澜庭名苑 |
住宅 |
// |
6600 |
5 |
利丰·水韵天成 |
住宅 |
// |
6500 |
十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评估价值(含地价),对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损失补偿费。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过渡期限为36个月(提前交付的据实结算)。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制造的,补偿标准提高50%。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装饰装修费及构(附)着物。可搬迁的房屋装饰物由其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功能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的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等设施,根据相关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没有现行标准的按征收损失补偿标准:民用水表600元、民用电表600元、民用燃气3450元、非民用水表1180元、非民用电表2500元)按被征收房屋在水、电、气等部门登记的原户头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在水、电、气等部门登记的原户头数恢复安装。
4.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费。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三)奖励补助。
1.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1)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引导奖励。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进行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非住宅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2.提前签约奖励。
(1)住宅按300元/户·日进行奖励(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非住宅按10元/平方米·日进行奖励(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3.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1)住宅10000元/户。
(2)非住宅20000元/户。
4.搬迁补助费。
住宅: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货币补偿搬迁费按1次计发、产权调换搬迁费按2次计发,每户每次2000元。
非住宅: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货币补偿搬迁费按1次计发、产权调换搬迁费按2次计发,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生产性用房40元/平方米。
5.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费计算期限为36个月(提前交房的据实结算),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过渡期延长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至交房之日。
十三、产权调换事项
(一)住宅安置房位于武隆区芙蓉街道利〔丰·澜庭名苑楼盘1、4、5号楼住宅部分和武隆区凤山街道利丰·水韵天成楼盘6号楼住宅剩余部分(具体以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提供的明细为准)。安置房选房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20%,由于户型设计限制,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10%内的按拟新建商品房价格计算,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10%外的按拟新建商品房价格上浮10%。
(二)非住宅安置房位于武隆区芙蓉街道利丰·澜庭名苑楼盘非商务楼非住宅部分(具体以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提供的明细为准)。非住宅安置房由于户型设计限制,超过原房屋套内面积后,深度在10米以后的部分,按拟新建商业用房价格下调20%计算。
(三)其它事项。
1.产权调换房质量。产权调换房交房标准为国家新建商品房交房标准。产权调换房室内、室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产权调换税费补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税费按相关规定进行税费减免;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3.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部门缴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部门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4.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交付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由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负责,并承担除产权调换安置房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外的所有税费。
5.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其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产权调换多套住宅,但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套住宅总面积或总评估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或评估价值相当。
6.住宅产权调换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非住宅产权调换按套内面积计算补偿。
十四、其它补偿规定
(一)住宅公摊面积补差。
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其公摊补差部分建筑面积不享受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经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不享受公摊面积补差政策。
(二)住改非补偿办法。
未经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对房屋性质有异议,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除外),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并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按房屋实际营业面积评估值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住房保障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可按照45平方米进行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按评估单价有偿收回。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件一并交回,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
十五、签约要件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它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水表、电表、气表等用户资料及销户手续;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5.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可由合法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佐证资料、证件;
6.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协议签订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60日。
十七、付款主体、支付时间及交房
(一)征收补偿协议经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芙蓉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提前签约奖、搬迁补助费及抵押或按揭贷款余额。被征收人在领取提前签约奖、搬迁补助费及抵押或按揭贷款余额之日起,1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产权证、交房、交钥匙给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后,10个工作日内领取除已支付的提前签约奖、搬迁补助费及抵押或按揭贷款余额以外的款项。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抵押或按揭贷款余额;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抵押或按揭贷款余额之日起,1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产权证、交房、交钥匙给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后,10日内完成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完成房屋交付后,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由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产权调换价款(被征收人要补房款的可以在接房时结清)。
(四)被征收人交房交钥匙给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前,将水、电、燃气等费用结清并报停销户后,将相关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存档,如因实施上述事宜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无权主张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规定时间搬迁,无权主张按期搬迁奖。
(六)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如不按协议约定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十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后住宅和非住宅(含构、附着物)的拆除。被征收的住宅和非住宅(含构、附着物)由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拆除,其残值归区城市发展(集团)公司所有。
(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补偿方案拟定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电话:7770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