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MB15304763/2021-00050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府地〔2021〕10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渝怀二线武隆客运站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为加快渝怀二线武隆客运站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135号),区政府决定对渝怀二线武隆客运站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
渝怀二线武隆客运站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
渝怀二线武隆客运站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位于芙蓉街道芙蓉东路,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业主提供的征收红线图为准。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7户(芙蓉东路5号附23—29号),建筑面积约326.52平方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约19.76亩(具体的房屋面积、户数以实物调查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工作责任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时间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七、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