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304763/2025-0004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8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建罚[ 2025]第007号)
日期: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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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兆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U7FMY0B

法定代表人:周昭学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95号2-16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根据市住建委移送的《执法建议书》(渝建执﹝2025﹞43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督导检查组于2025年6月19日暗访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中铭隆熙华府3#、5#、6#楼桩基施工中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现场勘验笔录(1份);

3. 调查询问笔录(1份)

4. 执法建议书(渝建执﹝2025﹞43号);                      

5. 中铭隆熙华府3#、5#、6#楼桩基设计承载力资料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予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武隆区政务服

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隆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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