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304763/2024-0004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隆建罚[ 2024]第007号)
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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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鸿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71

住址: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鹅岭村油坊社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9月4 日重庆市住

房城乡建委质安总站、执法总队在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设备专项检查工作时发现,你公司安装的中铭隆熙华府(1#、8-9#)项目1号施工升降机(5001565(2024)0001859):1.上限位开关越距程离不符合要求;2、部分附着间距与规范要求、使用说明书不一致;3、标节杆件变形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主要证据有: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督察执法建议书(第01组第04号)等资料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武隆区政务中

心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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