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32********13318
住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中路86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杨顺文在承租武隆区芙蓉街道鸿泰新区5-18-7号房屋时,存在将公租房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
2、调查询问笔录(1份);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武隆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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