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304763/2024-0003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建罚[2024]第004号)
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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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6RJF8L

住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卓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重庆市武隆中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中铭·山水华府一期项目时,在2018年12月先行施工建设了营销中心,并于2019年4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营销中心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2016版)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武隆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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