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304763/2022-0002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2-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7-18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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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整治消除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 排查范围。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行业管辖范围内的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铁路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点、工业园区、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区域,突出排查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 排查内容。乡镇(街道)、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安排专人负责清理统计,逐栋建立台账清单。

3. 排查方式。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楼栋长+产权人”的排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自查,乡镇(街道)全面排查,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技术排查要点(暂行)〉的通知》(渝建质安〔202249号)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运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研究部署,集中所有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聚焦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在近年来开展农村房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确保202291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三)彻底整治隐患。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原则,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落实整治责任,加快推进隐患整治,限期消除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 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 制定整治方案。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时研究分析,根据安全隐患程度,综合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3. 实施分类整治。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对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拆除或者加固处理消除隐患。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 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或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应依法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 加强日常检查。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城市管理、村(社区)“两委”、物业管理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做到应查尽查、应改尽改,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建加层、擅自变动主体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推进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和安全隐患整治,牢牢守住审批、建设、使用等环节安全底线。

4.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落实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一步充实乡镇(街道)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重庆市农村房屋、城镇房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探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区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属事责任,各自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加快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区安委会,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华东;联系电话:18796890555)。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充分利用市级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和办公住宿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用作丧葬、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农村建新房未拆旧房处置有关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执法查处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场等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加强技术支撑。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报有关部门依法严肃追责。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对于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要实施整改清单化管理,专人负责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四)加强经费保障。区级财政要安排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用于区级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导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组织人员培训等工作,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做到边排查、边整治。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督办,适时对乡镇(街道)、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进行通报。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政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要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营造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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