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规范性制度、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全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协助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七)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实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指导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八)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指导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工作。负责乡镇(街道)污水处理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区级社会单位市政设施、景观照明、道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十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六)指导村镇建设。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七)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八)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十九)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城市公园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质量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公园、广场及其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二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与运用。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二十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