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745311399N/2021-00150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城管罚〔2021〕1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城市管理局
  • [ 有性 ]
渝武隆城管罚〔2021〕1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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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田汉 性别: 出生日期:1992**

身份证号码:500102**********11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

当事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查明,你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48分,在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148号西侧外墙上乱张贴招生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武隆武城市管理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伍佰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武隆支行,账号:5005012836000000011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

2021415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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