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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5304763/2021-00017 [ 发文字号 ] (武隆)建罚〔2021〕第01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建罚〔2021〕第010号)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罚〔2021〕010


被处罚人:重庆仙女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26124

住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142号2单元2-1

法定代表人:鲜**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建设的仙女天街项目三期E-6#、E-7#、E-10#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可以到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务室开取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章)

2021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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