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刘远芳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5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26**********87住址: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新坪村*******
当事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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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查明,你于2021年2月18日上午10时40分,在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130号附1号门面门柱上,乱张贴房屋销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武隆武城市管理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伍佰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武隆支行,账号:5005012836000000011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2 月19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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