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代元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5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26**********75住址: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
当事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查明,你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22分,驾驶车牌为渝AS9L15的皮卡车占道停放在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113号爱舍墙纸门口前人行道上(该路段为主干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路》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违反第二十一条(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贰佰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武隆支行,账号:5005012836000000011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2月5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存留。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