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745311399N/2021-00147
  • [ 发文字号 ]
  • 渝武隆城管罚〔202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城市管理局
  • [ 有性 ]
渝武隆城管罚〔2021〕4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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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冉强 性别: 出生日期:1979**

身份证号码:512326**********71住址: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

当事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查明,你于2021121日上午954分,驾驶车牌为渝GJ3659的面包车占道停放在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59号合悦润滑油门口人行道上(该路段为主干道)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路》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违反第二十一条(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贰佰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武隆支行,账号:5005012836000000011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隆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

2021121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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