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13时10分许,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1月20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鸭江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武隆区鸭江镇“1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李某全,男,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人,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24年9月28日,事发时驾驶渝A.P1U01轻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渝A.P1U01号轻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为大运牌CGC***1E3,车辆识别代号LG6***215,机动车所有人李某全,登记住所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1人,核定载重量1495kg,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8月。
(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高兴村村道公路鸭江中心小学路段,顺向下坡,坡度11%,左转弯道,弯道处道路右侧临崖,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设计设置有混凝土警示桩和防撞石墩,左侧为山体,道路全宽550cm,水泥路面,弯道半径9米。
(四)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0〕0035号)载明:李某全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0〕35430号)载明:李某全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11月19日,李某全驾驶渝A.P1U01号轻型自卸货车装载粉砂从鸭江镇经高兴村村道公路往庙垭乡方向行驶。13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鸭江中心小学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全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鸭江镇人民政府、区公安局鸭江派出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李某全,男,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人,事发时驾驶渝A.P1U01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事发时现场无目击证人、影像资料,事发后死者家属不同意法医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事故车辆被死者家属切割处理导致无法进行车辆鉴定,结合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针对本次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500232120200000160号)综合分析认为,无法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调查分析认为,无法判定李某全驾驶渝A.P1U01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查明的证据无法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平桥大队。其职责负责平桥镇、鸭江镇、凤来镇、庙垭乡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经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平桥大队2020年共检查登记车辆15565台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案件5830件。2020年8月至11月,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平桥大队每周制定勤务计划,并按计划上路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查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理;针对辖区道路占道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专项排查;并与辖区乡镇政府、派出所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指导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及劝导站开展道路交通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平桥大队立即派员赶到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鸭江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平桥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平桥大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二)区公安局鸭江派出所。其职责负责鸭江镇、庙垭乡辖区内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查,2020年8月至11月,区公安局鸭江派出所每月制定交通勤务计划,每周按计划上路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三次以上,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查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送辖区乡镇政府整改;每月召开所务会对道路交通等工作进行总结部署;针对辖区重点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员召开安全教育会1次;同时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交巡警支队平桥大队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本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鸭江派出所立即派员赶到事故现场,配合鸭江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鸭江派出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公安局鸭江派出所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三)鸭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村道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经查,2020年8月至11月,鸭江镇人民政府按照《鸭江镇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月制定路检路查计划,并按计划上路对辖区乡村道路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查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限时整改,对检查发现农村客运车辆不按通客线路行驶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针对道路交通等工作召开安全会议4次,组织辖区驾驶员召开培训会1次;同时鸭江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每月带队上路检查道路交通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鸭江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调查未发现鸭江镇人民政府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鸭江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鸭江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完善与派出所、交巡警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的路检路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强化道路隐患排查及整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平桥大队和各派出所要结合辖区道路状况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鸭江镇11月19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报告(网上公示版).doc
武隆区鸭江镇“1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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