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灾害来临前,及时向街道(乡镇)发布灾害预警,指导街道(乡镇)做好群众防灾避险工作。
2. 灾害来临时,落实值班值守,保持人员在岗在位;及时收集灾情,做好灾情初报、续报和核报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和紧急避险安置工作,配合安排好灾民生活。
3. 灾情稳定后,开展灾情核查,建立倒损房屋、人员伤亡(失踪)、经济损失等台帐,进行张榜公布。同时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 灾害应急期,在区委区政府及局党委领导下,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救灾资金分配发放,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做好农房倒损的查勘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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