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4-0002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助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日期: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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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重庆市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助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

(一)依法履行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区属国有(集团)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有关部门、乡镇做好关闭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三)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9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5)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6)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备案。

(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查-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处理呈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处罚决定文书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结案

、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应急管理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六、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0号

监督举报电话:023-777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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