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5日15时49分,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总工会、仙女山街道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仙女山‘6·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仙女山“6·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相关人员概况
1.黄某斌,男,44岁,身份证号码512******19,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金鼎山社区人,拟在涉事地块修建房屋,现场负责人,在事故中死亡。
2.吴某某,男,54岁,身份证号码512******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金鼎山社区人,现场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3.廖某某,女,63岁,身份证号码512******24,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金鼎山社区人,现场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未受伤。
4.谭某某,女,62岁,身份证号码512******69,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关桥村人,现场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未受伤。
5.雷某,男,38岁,身份证号码500******71,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万峰村人,现场挖掘机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未受伤。
6.黄某胜,男,32岁,身份证号码500******33,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金鼎山社区人,现场围观群众,在事故中未受伤。
7.黄某风(别名“黄某涛”),男,49岁,身份证号码512******19,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金鼎山社区人,吴某某、雷某进场作业的联络人,事发时未在现场。
(二)涉事挖掘机概况
涉事挖掘机为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由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生产,机器型号313**GC、编号CAT******00,所有权人黄某(男,36岁,身份证号码500******37,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石龙村人;事发前,黄某雇佣雷某在现场进行挖掘机作业。
经查,涉事挖掘机系黄某斌联系黄某驶入涉事现场停放,且该设备于2026年5月21日进场后未开展施工作业,至6月5日才开始施工作业。
(三)涉事边坡开挖概况
涉事区域原为林区,2026年5月13日至14日,由黄某风帮黄某斌联系的挖掘机对该区域进行边坡开挖和场地平整,拟用作黄某斌修建房屋的地基;受持续降雨影响,现场自5月15日至6月4日暂停施工。6月5日上午,涉事挖掘机根据现场安排沿边坡底部开挖基槽,开挖规格(长宽高)约15m×1m×1.5m。
(四)气象情况
重庆市武隆区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显示,2026年5月15日至6月3日,涉事区域持续降雨,累计雨量123mm;6月4日至5日,涉事区域无降雨。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5日6时50分许,雷某按照挖掘机老板黄某安排进入施工现场调试涉事挖掘机,随后根据现场安排操作挖掘机在边坡底部开挖基槽,12时许休息就餐。13时许,雷某继续操作挖掘机清理基槽;黄某斌联系的谭某某请黄某风驾车将其送至涉事现场,到场后黄某斌让黄某风帮忙联系吴某某到现场作业;后廖某某、吴某某陆续到达现场开展作业。15时许,雷某操作涉事挖掘机驶离基槽开挖区域后未再作业。15时45分许,廖某某、谭某某离开作业区休息;吴某某、黄某斌在基槽右侧进行打钻作业。15时49分,现场围观人员黄某胜发现边坡突发坍塌,将基槽内作业的吴某某、黄某斌掩埋,随即拨打119报警,并呼叫雷某操作挖掘机开展救援工作。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继光居民小组(小地名:江家湾),香樟路26号旗乾君鼎壹号小区对面,现场边坡为机械开挖形成的土质边坡(长约15m,高约6m),坡脚处可见部分开挖基槽;鉴于边坡发生坍塌,原有坡面损毁,原始坡度无法测量,经现场评估本次坍塌土方量约15m3;事发后,现场投入大、小两台挖掘机开展应急救援,其中小型挖掘机为当日作业设备,现场作业人员黄某斌、吴某某被坍塌土体掩埋于挖掘机挖斗下方。
(七)相关行政审批情况
1.建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2026年1月12日,仙女山街道专题研究黄家大湾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仙女山街道专题会议纪要〔2026〕第1期),其中明确因黄家大湾金鼎文体综合中心建设需要,拟对金鼎山社区黄家大湾居民黄某斌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原则同意审批90m2宅基地进行安置,具体工作由征收服务岗负责;1月15日,仙女山街道征收服务岗工作人员与黄某斌现场确定安置建房选址(即涉事地块);2月5日,仙女山街道建设环保岗工作人员同地质灾害专家对涉事地块进行地灾踏勘;2月6日,仙女山街道建设环保岗工作人员同重庆远瞻建筑规划设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涉事地块进行现场测绘;3月13日,黄某斌向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提交拆迁新建房屋90m2的申请;同月,金鼎山社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讨论通过黄某斌的建房申请;4月23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向区政府提交《关于武隆区2026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武隆规资文〔2026〕102号);4月30日,区政府按程序批复(武隆府〔2026〕15号)同意涉事地块在内的农用地转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事宜。截至事发前,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未向黄某斌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林地使用行政审批情况。2026年3月13日,黄某斌按程序向区林业局提交《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使用林地申请表》;3月24日,区林业局按程序颁发《使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审核同意书》,同意黄某斌使用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继光居民小组集体林地面积90m2(小地名:江家湾),由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负责林地拨交并监督执行。经查,涉事开挖区域均属林地,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联合确认,涉事区域共计占用林地约696m2。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黄某斌、吴某某2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目前,黄某寒(黄某斌之女)、黄某风与吴某某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由黄某寒、黄某风筹集资金20万元预付给吴某某家属用于丧葬相关支出,该笔预付款现已全额支付到位;双方未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最终共识,约定由吴某某家属通过诉讼主张赔偿,最终赔偿金额以司法结果为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九)其他情况
1.黄某斌尸检情况说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结合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及走访调查综合分析推断黄某斌系多脏器损伤死亡。
2.吴某某尸检情况说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结合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及走访调查综合分析推断吴某某系多脏器损伤死亡。
3.黄某风在涉事施工现场身份认定。经查,2026年5月13日现场作业的挖掘机由黄某风帮黄某斌联系进场;事故当日现场作业人员雷某、吴某某由黄某风帮黄某斌联系到场;现场作业人员廖某某、谭某某由黄某斌联系到场。事故调查组对现场及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核查,鉴于关键人员黄某斌在事故中死亡,部分关键事实无法进一步查实,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认定: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参与现场管理、组织施工等行为。
4.吴某某劳动报酬核实情况。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调查相关人员,因黄某斌、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某斌请吴某某到现场作业是否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围观群众立即拨打119、120,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迅速组织人员到场参与应急处置。17时50分许,黄某斌被送医;18时许,吴某某被送医;后二人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管理局、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和区消防救援局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涉事边坡为土质边坡,开挖高度约6m,坡面未采取防护措施;事发前持续降雨导致雨水渗入土体,导致土体抗剪强度下降、稳定性变差,易发生失稳坍塌。
2.黄某斌安全意识不足,在未确保边坡安全的前提下安排作业人员在坡脚开挖基槽及在开挖基槽内进行打钻作业,破坏了边坡原始应力平衡,最终导致边坡土体在重力作用下发生坍塌。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黄某斌在未取得建房手续的前提下违规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2.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黄某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边坡存在坍塌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涉事建设行为系村民黄某斌为修建自住房屋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建设用途属于满足自身家庭居住需求,没有生产经营目的,相关作业仅服务于自住房屋建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在村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和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经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涉事地块进行了踏勘,并在黄某斌建房审批表中签署“涉事地块类型为林地,需办理林地许可”等意见;2026年4月23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向区政府提交了《关于武隆区2026年第三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武隆规资文〔2026〕102号);4月30日,区政府按程序批复(武隆府〔2026〕15号)同意涉事地块在内的农用地转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事宜。本次事故发生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查未发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查,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年初编制的《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指导工作计划》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开展自建房指导工作,其中计划于8月对仙女山街道开展自建房指导工作;2026年3月,区住房城乡建委协同区安委办对仙女山街道进行暗访,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仙女山街道现场交办。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因涉事建设行为系村民黄某斌为修建自住房屋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且黄某斌未取得建房手续,不属于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范围。
(三)区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经查,区农业农村委编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武农发〔2022〕49 号),并结合《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手册》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因涉事建设行为系村民黄某斌为修建自住房屋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涉事现场涉嫌违规占用林地,不属于区农业农村委执法范围。
(四)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和林业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经查,2026年3月24日,区林业局按程序向黄某斌颁发《使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审核同意书》,同意黄某斌使用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继光居民小组集体林地面积90m2(小地名:江家湾),林地拨交与监督执行由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未发现区林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林业局及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五)仙女山街道
仙女山街道,负责辖区农房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农房安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经查,2026年3月,仙女山街道按程序受理了黄某斌的建房申请材料,并按程序开展相关建房审批工作,截至事发前,仙女山街道暂未向黄某斌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武隆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2026年1月至6月,仙女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5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2次,抽查自建房领域分管领导工作开展情况1次;仙女山街道主任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4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7次,抽查自建房领域分管领导工作开展情况2次;分管领导组织参与安全会议7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28次。本次事故发生后,仙女山街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但调查发现,仙女山街道在为黄某斌办理建房手续期间对黄某斌已选定的建房区域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黄某斌在未取得建房手续的前提下对涉事现场进行开挖、超审批面积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黄某斌,在未采取措施确保开挖边坡安全的前提下指挥雷某操作挖掘机在坡脚开挖基槽及安排吴某某在基槽内打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刘某某,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书记,负责石梁子社区全面工作,未检查发现涉事现场涉嫌超审批面积占用林地行为,建议移交仙女山街道调查处理。
2.吴某某,仙女山街道石梁子社区副书记,负责石梁子社区的自建房工作,未检查发现涉事现场超审批面积占用林地行为,建议移交仙女山街道调查处理。
3.舒某某,仙女山街道金鼎山社区书记,负责金鼎山社区全面工作,未检查发现涉事现场涉嫌未批先建行为,建议移交仙女山街道调查处理。
4.傅某,仙女山街道金鼎山社区综合治理专干,负责金鼎山社区农村自建房相关工作,对接仙女山街道建设环保岗,未检查发现涉事现场涉嫌未批先建行为,建议移交仙女山街道调查处理。
5.建议责成仙女山街道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6.针对黄某斌超审批面积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建议移交区林业局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农房安全监管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重要理念,始终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全面深化运用安全生产“三四五”工作法,切实筑牢安全发展思想根基;严格按照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整顿评估的紧急通知》(武隆安委办发〔2026〕31号)要求,强化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将农房安全监管贯穿规划审批、施工建设、复工核查、使用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全面加强切坡建房、坡脚开挖等高风险环节的隐患排查整治,层层压实监管职责,切实守牢安全底线。
(二)深化宣教培训,夯实农房安全工作根基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通过事故复盘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暴露问题和监管短板,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宣传警示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建房业主、施工作业人员等重点群体,重点普及边坡开挖安全风险、基槽深沟作业防护要求和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坚决纠治凭经验施工、违规冒险作业、无防护施工等行为。同时强化“人防”能力建设,常态化组织基层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监管业务与操作技能培训,畅通农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举报渠道,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规范作业水平、基层监管履职能力和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三)细化网格管理,筑牢基层安全监管防线
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推进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落地见效,打通农村建房安全监管 “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健全区级、乡镇、村社三级联动机制,将切坡建房、边坡开挖、基槽深沟作业等纳入村级安全生产网格监管范畴;进一步完善网格责任人履职清单,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信息登记、风险警示等工作职责,重点盯防未批先建、违规开挖边坡、无安全防护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事故隐患与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细化报送标准、时限和流程,压紧压实村(社区)前置排查、即时报告责任,坚决杜绝事故隐患迟报、漏报,筑牢基层安全第一道防线。
(四)强化整治执法,遏制违法建设违规行为
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聚焦辖区深基坑、高边坡建房、临边防护设置及高坠等高风险点位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判定,同时建立“一户一档”隐患台账,实行清单化、闭环式销号管理。同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排查发现的未批先建、违规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置,持续强化震慑效应,从源头遏制违规切坡、无安全防护施工作业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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