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5时31分许,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武隆区境内上行方向1699KM+600M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2026年5月18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武隆大队按程序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深度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权,5月19日,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的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武隆段“1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武隆段“1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L****8,车辆品牌为丰田牌/CA6******E6,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DA***24,车辆识别代号LFM******44,车辆所有人钟某某,登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打鼓山村4组65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 2020年5月7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凭证号PDZ******72,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车辆无被盗抢记录,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浙H****2,车辆品牌为汕德卡牌/ZZ4******1B,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5000KG,发动机号201******07,车辆识别代号LZZ******67,车辆所有人常山众赢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云耕大道1号1074,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2月23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凭证号ASH******6C,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车辆无被盗抢记录,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浙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3.浙H***5挂,车辆品牌为通化牌/THT******ZB,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5720KG,车辆识别代号LJR******51,车辆所有人常山众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云耕大道1号1031,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 2020年9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车辆无被盗抢记录,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高某,男,36岁,汉族,身份证号500******15,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浙H****2(浙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期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8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31年1月;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2.钟某某,男,52岁,汉族,身份证号513******52,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人,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为2018年9月10日至2028年9月10日;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3.查某某,男,63岁,汉族,身份证号513******71,四川省邻水县人,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4.包某某,女,62岁,汉族,身份证号513******89,四川省邻水县人,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常山众赢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众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5,系浙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使用单位,注册日期2020年10月23日,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云耕大道1号1074(自主申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汽车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经查,常山众赢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34年11月。
2.常山众誉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众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N,系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属单位,注册日期2020年2月18日,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云耕大道1号1031(自主申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谢某,注册资本壹拾壹亿元整;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经查,常山众誉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运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有效期至2034年2月。
3.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众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P,注册日期2015年9月25日,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云耕大道1号100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注册资本拾伍亿整;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
4.上海安仕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仕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祺人力资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6,注册日期2023年11月22日,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1728 号、1758号3幢8F1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等。
(四)涉事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东经107°52′37″,北纬29°29′23″全封闭的G65包茂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699KM+600M处路段,事发时为夜间,天气阴,视线良好。事发路段为缓下坡路段,坡度为1%,无灯光照明,道路线形为一般弯道,沥青砼路面,两条行车道,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一条应急停车道,宽度为2.6米,可行驶路面宽度为10.1米。该路段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80km/h,最低限速为60km/h。该路段不属于事故黑点和多发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武隆大队履行。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1日8时许,高某驾驶浙H****2(浙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物流快递从广东虎门出发前往四川成都;13时30分许,钟某某驾驶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查某某、包某某等2人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出发前往四川邻水老家。
12月12日4时50分许,高某驾驶车辆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白马立交路段时车辆发生爆胎,遂停驶在武隆区境内上行方向1699KM+600M处的应急车道和部分行车道,并将爆胎情况按程序上报公司等待救援。5时20分,高某收到公司回复后拨打了12122高速救援电话。5时31分,钟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停靠在应急车道和部分行车道的浙H****2(浙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钟某某、乘车人包某某受伤,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查某某死亡,两车受损。
(六)检验鉴定情况
1.医学检验鉴定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法验【2025】病T鉴字第105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某某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钟某某的乙醇和毒检结果。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重法验【2025】毒D鉴第7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5】38397号检验报告,从钟某某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O6 -单乙酰吗啡、吗啡及可待因、乙醇。
(3)高某的乙醇和毒检结果。根据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重法验【2025】毒D鉴第7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5】38397号检验报告,从高某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O6-单乙酰吗啡、吗啡及可待因、乙醇。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
(1)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2165号)载明:事故发生前,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前照明、刮水器、安全带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浙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2164号)载明:浙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反光标识、后位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及制动灯装置性能有效;事发前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位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制动灯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性能有效,反光标识未能满足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第4.2.2.2条的要求,尾部标志板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要求,集装箱宽度(301cm)大于登记信息中车外廓宽度(255cm)。
(3)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速鉴定。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1082号)载明:根据现有材料,事故发生时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76km/h。
3.事故责任认定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武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17号)认定: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钟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浙H****2(浙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高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查某某、包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受损等经济损失,各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相关赔偿事宜正在走司法程序,暂无法核定最终直接经济损失。
(八)其他情况
1.常山众赢公司、常山众誉公司、常山众卡公司均为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所属的驾驶员、车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并由实际承担业务的子公司落实对应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2.驾驶员高某的劳动关系情况。2025年7月,常山众卡公司与仕祺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由仕祺人力资源公司安排符合要求的驾驶员进入常山众卡公司从事车辆驾驶工作;10月,仕祺人力资源公司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安排到常山众卡公司担任驾驶员;常山众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统筹安排其驾驶常山众赢公司所属的浙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2月12日5时36分,现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5时38分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武隆大队(以下简称“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路面巡逻人员接支队指挥室调度,称包茂高速公路进城方向白马立交下匝道口后方路段发生事故。值班民警驾驶渝AE748警车立即从武隆收费站出发前往事发路段,于5时55分许在G65包茂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699KM+600M处路段发现事故车辆并立即对现场进行管控,联合交通执法、卫生、消防等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12月12日5时38分,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接警后立即出警;5时53分,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管控并立即对受伤人员开展救援;5时56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施救;6时30分,消防到达现场参与救援;6时35分,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带班领导到达现场;6时50分,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开展现场勘查;6时52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相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勘验处置工作;7时01分,武隆区殡仪馆殡葬车到达现场将查某某遗体送往武隆区殡仪馆;7时20分勘查结束;7时55分,事故现场通行恢复正常。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卫生、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钟某某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中途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尽到观察义务,且应急处置不当。
(二)间接原因
1.高某驾驶载物超宽的浙H****2(浙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爆胎故障后停驶在应急车道和部分行车道。
2.发生爆胎故障后,高某未迅速报警,虽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16米处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不符合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要求。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常山众赢公司,作为浙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使用单位,事故调查组结合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对涉事驾驶员的入职资格审核、岗前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的GPS定位系统管理、安全隐患排查、运输证审核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紧密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发现常山众赢公司未及时消除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集装箱宽度与登记信息中车外廓宽度不符等问题;未及时消除驾驶员高某应急处置不当的事故隐患。
2.常山众誉公司,作为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属单位,事故调查组结合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对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运输证审核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紧密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发现常山众誉公司未及时消除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集装箱宽度与登记信息中车外廓宽度不符等问题。
五、有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
负责本辖区内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置、交通安全防控、普法宣传教育以及应急处突服务保障工作,管辖范围为包茂高速K1683+700-K1744+500段、渝湘复线K77+386-K131+500段,武隆至道真K163+0-K192+200段以及银白高速K1325+800-K1350+500段。2025年7月至12月期间,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开展“道路运输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2号行动”“深化道路运输领域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工作”等行动;每月按照《路检勤务计划》上路开展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开展货运车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累计深入企业开展宣传4次、进驻服务区开展宣传1次;开展“一路三方”安全隐患排查现场办公会18次,施工安全监管座谈会2次;在开展各类行动期间,共计查处辖区货运车辆违法行为4294起(含非现场)。
综上,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对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二)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
负责辖区运政、路政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落实有关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管辖范围为G65包茂高速水江枢纽-斑竹林枢纽(55KM),渝湘复线水江枢纽-中咀枢纽(55KM),武道路斑竹林枢纽-道真省界(31.5KM)。2025年7月至12月期间,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召开月度例会、“一路三方”协作会等各项工作会议8次;出动执法人员400余人次,开展“两客一危”、网约车非法营运、超限治理、两非一租专项整治执法检查160余次,联合执法60余次,累计检查登记车辆共3125台;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3起,其中查处货车交通违法案件25件;大件运输车入口通行核查12次,核查率100%;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各类案件7件;办理路产赔偿案件32起,赔付金额169686元;开展专项巡察6次,“一路三方”联合隐患排查6次,路域环境提升工作日常检查152次,通报及整改高速公路隐患问题34处;开展社区走访执法服务2处,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各类宣传活动2次;对辖区营运公司开展养护救援监督检查3次;开展服务区收费站节日出行服务保障检查12次,秩序维护5次。
综上,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对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三)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综合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对常山众赢公司、常山众誉公司履行行业监管职责。2025年7月至12月期间,召开物流货运企业相关工作会议2次;组织开展“查隐患、除风险、货运安全在行动”宣传活动,共计入企34家,排查安全隐患36条,整改率100%;10月,聘请北京中平科学技术院对2025年度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第三方安全评估并出具报告,检查发现常山众赢公司存在隐患14条,常山众誉公司存在隐患10条,均已完成整改。
综上,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对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人员
钟某某,粤L****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中途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尽到观察义务,且应急处置不当,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2026年1月17日,已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已被相关部门处理的单位及人员
1.常山众赢公司,浙H****2(浙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管理单位,事发时涉事车辆涉嫌超限运输,2025年12月12日,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三支队二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高某,浙H****2(浙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爆胎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2026年1月16日,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武隆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公司的处理建议
1.常山众赢公司,作为浙H****2(浙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管理单位,本案中虽未发现其与事故有紧密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消除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集装箱宽度与登记信息中车外廓宽度不符等问题,未及时消除驾驶员高某应急处置不当的事故隐患,建议移交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2.常山众誉公司,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属单位,本案中虽未发现其与事故有紧密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消除浙H***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集装箱宽度与登记信息中车外廓宽度不符等问题,建议移交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安全培训,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常山众赢公司要聚焦人员能力提升,全面强化内部安全培训管理。一是抓实常态化应急专项培训,将车辆故障研判、应急车道安全停靠、夜间警示标志规范布设、事故及故障报警流程、后方来车风险规避等内容列为必须掌握的知识,摒弃形式化培训,采用现场实操、复盘典型事故案例、夜间实景演练等方式,切实提升驾驶员现场应急处置实战能力;二是健全人员常态化考核机制,建立驾驶员应急知识月度测试、实操季度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一律暂停上岗从业,针对性整改驾驶员应急知识薄弱、处置流程不熟练等突出问题,倒逼驾驶员熟练掌握应急技能,杜绝故障后处置失当引发次生事故。三是强化车辆隐患排查工作,结合车辆长期在外开展运输作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抓好源头排查,严守超限运输红线
常山众赢公司和常山众誉公司要立足源头治理,从严落实车辆、装载、人员全链条管控责任。一是压实车辆隐患排查职责,建立挂车每日出车前、归场后双检制度,重点排查车身反光标识、灯光警示装置、制动系统、轮胎工况等关键部位,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整改,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运行。二是严守超限运输管控底线,完善货物装载核验管理制度,明确装载岗位专人负责制,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严禁超核载、超尺寸违规装载,常态化开展装载台账自查自纠,从源头杜绝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三是深化安全宣传警示教育,面向管理人员、驾驶员和装载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宣教,重点讲解超限运输对车辆制动稳定性、夜间行车安全的危害,明确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及事故追责条款,强化从业人员守法意识,筑牢源头安全思想防线。
(三)深化行业监管,压实属地管控责任
交通运输相关管理部门要强化全链条行业监管,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以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交通运输局要深化运输企业全覆盖督导检查,聚焦辖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展专项核查,重点排查企业自有营运车辆隐患排查、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与安全培训教育、应急处置演练等责任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日常管控缺位、人员车辆管理混乱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从严落实企业源头管控职责;二是市交管总队第三支队、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三支队要结合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联动相关部门强化凌晨路段精准执法管控,依托视频巡查、移动缉查布控等科技信息化手段,重点查处凌晨时段营运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查获的疲劳驾驶从业人员强制落地休整,从行车终端消除动态安全风险,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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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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