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18时许,武隆区火炉镇后槽村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安徽***公司对该起事故隐瞒不报。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火炉镇政府、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武隆火炉‘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施工单位安徽***公司存在瞒报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工程名称:垫江至丰都至武隆高速公路TJIX合同段(以下简称“垫武高速IX标”)
建设单位:重庆***公司
监理单位:贵州***公司
施工总包单位:安徽***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泗县***公司
(二)事故工程概况
垫武高速IX标,位于重庆武隆区芙蓉街道和火炉镇境内,总里程13.745km,包括大桥11座、特长隧道1座,互通式立交桥2处等。2024年11月,安徽***公司组织人员进场开展前期基建和准备工作;2025年7月1日,贵州***公司下发开工令,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安徽***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1月,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注册资本142818.199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J;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经查,安徽***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泗县***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月,注册地址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注册资本2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G0P;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经查,泗县***公司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施工总承包合同。2024年11月,重庆***公司与安徽***公司签订垫武高速IX标施工总承包合同,确定由安徽***公司负责垫武高速IX标的大桥、隧道等施工内容。同月,安徽***公司成立垫武高速IX标项目部,任命陈**为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全面管理职责。
2.混凝土拌和及运输劳务分包合同。2025年4月4日,安徽***公司与泗县***公司签订《垫武高速IX标混凝土拌合及运输劳务分包合同》,确定由泗县***公司负责混凝土拌合及运输劳务、混凝土泵车输送等劳务工作。
(五)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1.王*,男,36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泗县***公司垫武高速IX标现场负责人。
2.刘*,男,37岁,安徽省泗县人,泗县***公司驾驶员,事发时驾驶皖L***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郑**,男,41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泗县***公司驾驶员,事发时乘坐皖L***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六)事故车辆概况
皖L***0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5***384,车辆识别代号LZG***392,车辆登记所有人安徽鸿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登记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刘圩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2025年6月24日,该车辆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依法注销。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3日下午,泗县***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安排驾驶员刘*驾驶车辆到垫武高速IX标项目位于武隆区火炉镇后槽村山上的施工点转运渣土。随后,刘*驾驶皖L***0号重型自卸货车搭载郑**前往目的地装载渣土。18时许,刘*驾驶装载渣土的皖L***0号重型自卸货车下山返程,行驶至半山腰急弯路段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面并坠落至山下。在车辆驶出路面过程中,郑**、刘*先后跳车逃生,其中郑**落地致脚踝扭伤,刘*现场死亡。
(八)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武隆区火炉镇后槽村半山处,该事故发生于2025年6月3日,因相关单位瞒报该事故,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进行现场勘查。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等费用共计2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郑**立即向泗县***公司车队长刘**报告事故情况,刘**随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现场负责人王*,随后王*组织人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石**。但泗县***公司未将该事故信息上报垫武高速IX标项目部。2025年6月下旬,垫武高速IX标项目部向泗县***公司核实知晓事故情况,但项目经理陈**未将该事故向安徽***公司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皖L***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当场死亡,副驾驶郑**脚踝扭伤,泗县***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安排刘**、程**两人驾车将死者刘*送回安徽老家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2025年6月4日10时许,死者刘*被送回安徽老家。随后,刘**代表泗县***公司与刘*家属进行善后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由泗县***公司赔偿刘*家属21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知情人员私下协商处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瞒报此次事故信息。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皖L***0号重型自卸货车刘*安全意识薄弱,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低头捡取手机,且在车辆驶出路面过程中的应急处置不当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泗县***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配齐现场管理人员。
2.泗县***公司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涉事道路无临边防护措施和驾驶员驾驶车辆期间使用手机的事故隐患。
四、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对垫武高速IX标项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2025年1月至6月,市质监支队共组织垫丰武高速各参建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会议2次;对垫武高速IX标项目检查5次,发现31个问题隐患,均已完成整改。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对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二)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全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2025年1月至6月,区交通运输委组织在建高速项目参建单位召开6次月度安全例会,对垫武高速IX标项目安全检查8次,发现问题隐患24处,均已按时完成整改。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区交通运输委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对区交通运输委及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三)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火炉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2025年1月至6月,火炉镇政府组织辖区在建方面建设单位召开安全会议2次,并对辖区在建项目积极开展征地拆迁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火炉镇政府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对火炉镇政府及相关人员不予追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刘*,皖L***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低头捡取手机,且在车辆驶出路面过程中的应急处置不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泗县***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配齐现场管理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涉事道路无临边防护措施和驾驶员驾驶车辆期间使用手机的事故隐患,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安徽***公司报告事故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安徽***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石**,泗县***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配齐现场管理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涉事道路无临边防护措施和驾驶员驾驶车辆期间使用手机的事故隐患,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安徽***公司报告事故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泗县***公司现场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涉事道路无临边防护措施和驾驶员驾驶车辆期间使用手机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陈**,安徽***公司垫武高速IX标项目经理,负责垫武高速IX标项目全面工作,对本次事故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对全区在建交通项目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排查渣土运输、劳务分包管理、临边防护等关键环节,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盲区。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限时整改、闭环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切实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压实主体责任,全面强化源头安全管控
安徽***公司、泗县***公司等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人员管理、技术防控、设施保障等多方面强化源头管控。一是严格劳务分包管理,认真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配备情况,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按照规定配齐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运输车辆驾驶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操作规程培训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严禁作业期间使用手机,建立驾驶员日常行为考核机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三是提升设备技防水平,项目运输车辆要加装智能监控设备和驾驶员行为识别系统,对低头看手机、接打电话、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实时预警、自动记录;施工现场出入口要设置车辆检查点,推广使用车载手机屏蔽或集中保管装置,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安排专人实时盯守,发现违规立即叫停处置。四是规范现场作业环境,全面排查整治施工现场道路和运输路线,按规范设置交通标识、减速带、警示灯,硬化施工便道,在转弯、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规范施工车辆停放和装卸作业区域设置,实行人车分流。五是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主体、时限要求和报送程序,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时限如实上报,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三)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完善闭环监管机制
各级监管单位要全面深化运用安全生产“三四五”工作法,综合运用清单管理、随机抽查、事故复盘、暗访督查等手段,推动安全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区交通运输委要牵头编制在建交通项目安全监管职责清单和检查清单,进一步厘清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区交通运输委、乡镇(街道)三级监管职责边界,细化劳务分包、运输车辆管理、事故报告等重点环节检查标准和工作流程,推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二是区交通运输委要加强与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的执法联动,打破常规检查模式,聚焦在建交通项目劳务分包管理、运输车辆管理等薄弱环节,常态化开展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重点核查劳务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到位、驾驶员教育培训落实、车辆监控设备运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等情况,持续传导监管压力,防止安全监管流于形式。三是区交通运输委结合本次事故深入开展复盘剖析,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瞒报、劳务分包管理缺位、驾驶员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从管理体系、操作流程、应急响应、责任落实等方面深挖根源,精准制定整改措施。要组织全区所有在建交通项目参建单位认真学习事故教训,对照排查劳务管理、车辆运输、事故报告等方面的类似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切实做到 “一项目出事故、全行业受教育”,推动问题从根源上解决。四是区安委办牵头,组织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深入在建交通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暗访检查,对排查出的典型隐患问题在全区通报曝光,切实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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