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2日14时30分许,武隆区白马镇车盘村一自建房在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总工会、白马镇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白马‘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白马“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房屋修建概况
涉事房屋位于武隆区白马镇车盘村圈岩组(小地名:乔土湾),系路某某、皮某某、路某某等三户村民联建房屋,框架结构,已修建地上四层;房屋整体呈长方形,长22.5m,宽13m(其中第一层建筑宽12m),高12.8m,占地面积270㎡,建筑面积1147.5㎡,其中第一层建筑面积270㎡,第二层及以上每层建筑面积292.5㎡。经查,涉事房屋于2024年7月左右完成场地平整,2025年7月开始修建房屋,2026年2月完成房屋主体建设,2026年3月18日开始房屋抹灰作业。
(二)涉事房屋建设审批情况
2022年5月,白马镇车盘村圈岩组村民路某某向白马镇政府书面申请新建房屋;2024年1月,白马镇政府按程序向路某某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其新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90m2、建筑面积为270m2。
2025年4月,白马镇车盘村圈岩组村民路某某、皮某某分别向白马镇政府书面申请新建房屋;2025年7月,白马镇政府按程序分别向路某某、皮某某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每户新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90m2、建筑面积为270m2。
(三)涉事相关人员概况
1.涉事房屋出资人信息:
(1)王某某,女,40岁,身份证号码500******22,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人,系涉事房屋联建房主之一路某某之女、涉事房屋出资人,事发时未在现场。
(2)沈某某,男,40岁,身份证号码500******18,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人,系王某某男朋友、涉事房屋出资人、房屋修建实际负责人,事发时未在现场。
2.涉事房屋建设承包人信息:
(1)冉某举,男,72岁,身份证号码512******38,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人,系涉事房屋建设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事发时未在现场。
(2)冉某,男,45岁,身份证号码512******36,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人,系涉事房屋建设承包人、冉某举之子,负责施工现场材料采购运输工作,事发时未在现场。
3.涉事房屋抹灰作业人员信息:
(1)郑某某,男,55岁,身份证号码512******50,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人,系涉事房屋施工现场抹灰作业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雷某某,男,57岁,身份证号码512******5X,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人,系涉事房屋施工现场抹灰作业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在武隆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暂无生命危险。
(3)汪某某,男,50岁,身份证号码512******74,重庆市武隆区凤来镇人,系涉事房屋施工现场抹灰作业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治疗后目前在家休养。
(4)聂某某,女,52岁,身份证号码512******01,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人,系涉事房屋施工现场小工,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5)代某某,女,41岁,身份证号码500******02,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人,系涉事房屋施工现场小工,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四)涉事房屋建设相关合同概况
1.建房施工合同。2025年7月上旬,沈某某与冉某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沈某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路某某与路某某、皮某某联建的房屋承包给冉某举修建,并按210元/m2的价格计价,随后沈某某与冉某沟通书面施工合同事宜。7月22日,冉某举组织人员进场开始施工,并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8月,沈某某与冉某举、冉某签订《农村个人建房施工合同书》,明确涉事房屋修建事宜,并明确由冉某举和冉某负责房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
2.抹灰作业约定。2026年2月底,冉某举与郑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郑某某联系人员对涉事房屋内外墙进行抹灰作业,待抹灰作业结束后冉某举按内墙7.5元/m2、外墙9.5元/m2的单价与郑某某等人结算费用,同时约定施工期间所需钢管、手动葫芦、搅拌机等机具由冉某举提供。3月17日,郑某某与雷某某、汪某某等人以“兄弟班”的形式进场开展抹灰作业。
(五)涉事简易升降平台搭建概况
2026年3月21日下午,郑某某、雷某某、汪某某三人使用钢管、红木板、自制钢筋环及手动葫芦组合自制简易升降平台并安装至房屋正面左侧外墙。
3月22日13时许,郑某某、雷某某、汪某某三人将涉事简易升降平台转移至房屋正面右侧外墙安装使用。其中郑某某、雷某某分别将约3.8m、6m的钢管插入房屋顶部预留的两个排水口(洞1和洞2)用作简易升降平台的两个锚固点,然后将钢绳一端缠绕在钢管上部,另一端沿房顶外沿处下放至地面;汪某某在地面将下放的钢绳与手动葫芦连接,并通过手动葫芦与钢管、红木板、自制钢筋环组成的作业平台连接;随后郑某某、雷某某、汪某某站在作业平台上通过手动葫芦将平台提升至房屋正面右侧四楼楼面位置。经现场勘查,事发时洞2内连接钢管断裂。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2日7时许,郑某某、雷某某、汪某某等人利用自制的简易升降平台对房屋正面左侧外墙进行抹灰作业,代某某、聂某某在现场协助作业;11时30分许郑某某等人完成左侧外墙抹灰后停止作业。13时许,郑某某、雷某某、汪某某将涉事自制简易升降平台转移安装至房屋正面右侧外墙四楼楼面位置,随后站在简易升降平台上进行外墙抹灰作业;代某某、聂某某在现场协助作业。14时30分许,郑某某等人站立的简易升降平台右侧突然倾斜掉落,郑某某和雷某某摔落至地面,汪某某被安全带悬挂至半空中。14时40分许,汪某某通过自救到达地面查看情况,发现郑某某、雷某某受伤,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时30分许,120急救车辆赶到现场对郑某某等人进行救治,其中郑某某经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雷某某、汪某某被转移至武隆区人民医院治疗。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郑某某死亡,雷某某、汪某某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目前,沈某某、冉某已与死者郑某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共计支付赔偿金86万元;另雷某某仍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汪某某经医院治疗后目前在家休养,其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按程序上报了事故信息。区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副区长何圣春第一时间带队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管理局、白马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迅速组织人员到场参与应急处置。
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管理局、白马镇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郑某某、雷某某、汪某某自制安装的涉事简易升降平台无产品合格证明,且简易升降平台的锚固点安装不稳固,导致郑某某等人站在简易升降平台上作业时其中一个锚固点发生脱落,造成平台倾斜并坠落地面。
2.郑某某、雷某某安全意识薄弱,事发前未将安全带连接器系挂在可靠挂点,导致其随简易升降平台坠落地面。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现场作业人员缺乏作业资质。经查询,郑某某、雷某某、汪某某三人均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
2.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冉某举作为涉事房屋修建现场管理人,未严格审核现场作业人员资质,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郑某某等人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简易升降平台锚固点安装不稳固的事故隐患。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涉事房屋涉嫌超面积建设。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涉事房屋审批手续,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查明涉事房屋系白马镇车盘村村民路某某、皮某某、路某某联建,白马镇政府按程序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810m2,实际房屋建筑面积约1147.5㎡,涉嫌超面积建设。
五、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查,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2025、2026年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指导计划到各乡镇(街道)开展检查指导17次,共发现问题隐患70条,其中2025年10月10日,对白马镇三溪村彭林益、豹岩村黄友华在建农村自建房施工现场开展了巡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隐患5个,要求白马镇政府限期督促整改,同时对其他在建房屋逐一筛查,全面整治安全隐患。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整改工作提醒文件6份,指导各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工作。2026年2月24日、3月4日,通过渝快政“村镇建设工作群”发出春节及节后复工安全提醒,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对农村自建房(含危房建设)逐户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同时按照《武隆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组织参与安全会议9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9次,发现问题隐患18个,均已闭环整改;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组织参与安全会议11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0次,发现问题隐患18个,均已闭环整改。
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但调查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时,对简易升降平台的安全使用宣传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
(二)白马镇政府
白马镇政府负责辖区农房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和农房安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查,白马镇政府按程序对路某某、路某某、皮某某等三户村民审批了建房手续;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白马镇政府对涉事房屋开展安全检查4次,排查发现问题6个,均已完成闭环整改;2026年3月2日,白马镇政府组织村社干部等人员召开安全会议,对农村自建房复工复产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按照《武隆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白马镇党委书记主持组织参与安全会议7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2次,发现隐患20条,均已闭环整改;白马镇镇长组织参与安全会议9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3次,发现隐患9条,均已闭环整改;白马镇分管副镇长组织参加安全会议7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37次,发现隐患59条,均已闭环整改。
本次事故发生后,白马镇政府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但调查发现,白马镇政府未有效制止涉事房屋涉嫌超面积建设的违法行为,对简易升降平台的安全使用宣传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对辖区自建房复工复产动态掌握不及时,未能第一时间发现涉事房屋复工情况。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郑某某,现场作业人员,缺乏高处作业资质,安全意识薄弱,与雷某某等人未采取可靠固定措施稳固安装简易升降平台,且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雷某某,现场作业人员,缺乏高处作业资质,安全意识薄弱,与郑某某等人未采取可靠固定措施稳固安装简易升降平台,且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汪某某,现场作业人员,缺乏高处作业资质,安全意识薄弱,与郑某某等人未采取可靠固定措施稳固安装简易升降平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的人员
1.高某,白马镇政府副镇长,负责建设审批、农房安全、建筑质量监管工作,分管建设环保岗,未有效制止涉事房屋涉嫌超面积建设的违法行为,对建设环保岗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2.陈某某,白马镇政府建设环保岗负责人(2024年9月12日—2026年3月19日),负责建设环保岗全面工作,未有效制止涉事房屋涉嫌超面积建设的违法行为,对辖区自建房复工复产动态掌握不及时,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冉某举,涉事房屋修建现场管理人,未严格审核施工人员作业资质,对现场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郑某某等人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简易升降平台锚固点安装不规范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移交区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处理。
2.陈某某,白马镇车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白马镇车盘村的全面工作,对村内自建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移交白马镇政府调查处理。
3.杨某,白马镇车盘村副书记,负责村内自建房建设工作,对村内自建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移交白马镇政府调查处理。
4.针对涉事房屋涉嫌超面积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议移交白马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5.建议责成区住房城乡建委、白马镇政府向区人民政府作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监管责任,健全农房安全管理体系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重要理念,始终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筑牢安全发展思想根基。区住房城乡建委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将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设备使用、复工复产等全链条管理纳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统筹部署、一体推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责任人员一线落实,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全面扛起农村自建房安全巡查、隐患整治、违规制止等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规划审批、施工建设、复工核查、使用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全面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守住不发生农房安全事故的底线。
(二)强化宣传整治,补齐监管短板,规范简易升降平台使用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全面整改简易升降平台安全宣传薄弱、监管不到位问题。一是强化精准宣传警示。采取“线上 + 线下”相结合方式,面向施工队伍、个体工匠、建房业主等重点群体,指导各乡镇(街道)全覆盖宣传简易升降平台禁用规定、安全技术要求和事故警示案例,坚决纠治凭经验施工、违规操作等行为。二是深化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各乡镇(街道)将简易升降平台安装使用、高处作业防护等作为排查重点,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管理。三是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常态化开展乡镇监管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水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从严巡查管控,狠抓整改落实,坚决防范违规建设与复工失管
各乡镇(街道)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实辖区在建农房安全监管工作,坚决守住农房建设安全底线。一是严管突出隐患。严格落实简易升降平台禁用要求,聚焦超面积违规建设、擅自使用简易升降平台等重点风险隐患,对辖区在建农房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无死角排查整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违规使用简易升降平台等行为。二是抓实复工复产监管。严格落实节后复工核查要求,强化在建农房动态巡查管控,健全常态化核查工作机制,对未履行复工程序、安全不达标擅自复工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三是压实村社巡查责任。压紧压实村社日常巡查职责,紧盯复工节点、施工安全及违规建设行为,常态化普及农房建设安全知识,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建房。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切实筑牢基层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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