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5-0002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武隆芙蓉“7·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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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51010分许,武隆区芙蓉街道境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受武隆区政府委托,决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芙蓉街道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芙蓉“7·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由三名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芙蓉“7·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武隆至道真(重庆境)高速公路桥梁工程(以下简称武道路桥梁工程位于武隆区芙蓉街道主要工程内容包括1号大桥、互通A匝道大桥和互通B匝道1号桥等;工程于2023530日开工建设202566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1号大桥1号墩人工挖孔桩完成开工验收,随后人工挖孔桩开始开挖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包单位(代建业主):成都**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铁**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重庆**劳务有限公司

1.成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成立日期202032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XN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等。

2.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成立日期19908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2B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解某某,经营范围: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等;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有效期至20283月。

3.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工程公司),成立日期201184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1D注册地址重庆市高新区,注册资本壹亿零捌佰玖拾叁万叁佰元整,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效期至202812月。

4.重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劳务公司),成立日期2005102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2K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贾某,经营范围:劳务服务,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资质,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等;公司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有效期至20305月。

(三)相关合同签订概况

1.监理合同。202012月,重庆**北京**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由北京**公司负责武隆至道真(重庆段)高速公路项目的监理工作。同月,北京**公司为满足工程施工监理各项工作需要,组建了武道路总监办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同时授权总监理工程师韩某某代表公司在项目合同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2.代建合同。202212月,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湘复线公司)与成都**公司签订《武道路桥梁工程委托建设合同》,约定由成都**公司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全过程施工管理等工作。

3.施工合同。20235成都**公司重庆**工程公司签订《武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重庆**工程公司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20237月,重庆**工程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了武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并任命陈某某为项目经理具体负责项目施工管理。

4.劳务合同。20238月,重庆**工程公司重庆**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重庆**劳务公司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临时设施及1号大桥桥梁工程的劳务工作。

(四)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1.王某和,男,51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重庆**劳务公司劳务人员,事发时在井下作业,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代某某,男,57岁,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重庆**劳务公司劳务人员,事发时在井下作业,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李某贵,女,59岁,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重庆**劳务公司劳务人员,事发时在井口操作提升设备,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五)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

20236月,武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经理部编制了《武道路桥梁工程1号大桥A匝道桥、B匝道1号桥)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并报重庆**工程公司审核通过;7月,武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经理部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和5名专家对《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审核通过。

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本次事故地点位于武道路桥梁工程1号大桥Z1#墩(左线1#墩)2#桩,桩井口设置有防护栏,高约1.2米,井口边倒扣有一个变形的圆形渣桶(即涉事渣桶),直径约0.75米、高约0.5米;桩井直径约2.2米,开挖深度约21米,井底可见部分开挖石渣和开挖工具,井壁设置有供人员上下的钢制爬梯。据现场人员陈述,事发前涉事渣桶由一根长约2米的铁链条连接渣桶两端吊耳、铁链中部悬挂在提升设备的吊钩上进行提升作业。

)事故发生经过

2025715630分许,重庆**劳务公司组织代某某王某和作业人员武道路桥梁工程1号大桥1#墩开展人工挖孔桩作业,其中代某某王某和负责Z1#墩(左线1#墩)2#桩(深约21m)的井下开挖工作,李某贵负责在井口操作提升设备协助吊运渣土。10时许,代某某王某和在井底将开挖的石块和渣土装入渣桶,随后李某贵操作设备将渣桶从井内向上提升;1010分许,当渣桶提升距井口约5米处发生侧翻后悬吊井内、桶内石块和渣土掉至井底,造成代某某王某和两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代某某王某和两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等费用共计29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57151010分许,现场人员李某贵发现事故情况后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李某铧报告;李某铧接到信息后,迅速组织人员对代某某王某和开展应急救援,并将情况上报项目部。项目部接到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程序将事故信息上报有关监管单位。

区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刘高永常务副区长、马应华常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挥调度,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芙蓉街道办事处、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等单位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1时许,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对代某某王某和进行现场救治;1130分许,代某某王某和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芙蓉街道办事处、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等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代某某王某和违反《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第14.7.2.4条之规定[]采用单根铁链条直接兜吊载重渣桶,导致渣桶提升过程中铁链条在起重吊钩上有滑动风险。

2.现场作业人员代某某王某和在井底使用渣桶装载石块和渣土不当,渣桶的几何中心(圆心)与起重吊钩的吊点不在同一条铅垂线上,导致渣桶在提升过程中因稳定性不足而发生侧翻。

(二)间接原因

1.重庆**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在涉事桩井底部设置防护板,且违规安排2名作业人员在涉事桩井底部从事挖装作业。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

2.重庆**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1)未督促现场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未及时消除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的事故隐患。

2)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

3.北京**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监督重庆**工程公司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发现并消除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

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程质量监督支队(以下简称市质监支队),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202312月,市质监支队受理了建设单位报送的武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备案申请,并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和安全生产备案通知书;20251月至7月,市质监支队按照年初编制的市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对市管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其中针对武道路桥梁工程开展安全检查4次,发现安全隐患25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均已督促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完成,实施行政处罚4起,共计罚款0.12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后,市质监支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但调查发现市质监支队对武道路桥梁工程超危大工程施工动态掌握不到位,事发前不清楚涉事人工挖孔桩的作业情况,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二)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全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20251月至7月,区交通运输委组织全区在建高速高铁项目参建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暨风险研判会议6次,按照督查检查计划和施工实际对全区在建高速高铁项目开展安全检查93次,其中对武道路桥梁工程安全检查6次,发现隐患问题34处,均已督促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完成;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委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但调查发现区交通运输委武道路桥梁工程超危大工程施工动态掌握不到位,2025617日虽对武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了安全检查,但未检查到涉事人工挖孔桩的作业情况,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芙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芙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20251月至7月,芙蓉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在建高速、高铁等重点项目各参建单位召开安全会议4次;按照年初编制的2025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对辖区在建高速、高铁等重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20次,其中检查武道路桥梁工程项目1次;本次事故发生后,芙蓉街道办事处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王某和重庆**劳务公司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直接兜吊载重渣桶,且使用渣桶装载石块和渣土不当,未能确保渣桶的几何中心(圆心)与起重吊钩的吊点在同一条铅垂线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代某某重庆**劳务公司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直接兜吊载重渣桶,且使用渣桶装载石块和渣土不当,未能确保渣桶的几何中心(圆心)与起重吊钩的吊点在同一条铅垂线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裴某重庆**劳务公司劳务班组长,负责涉事人工挖孔桩班组的管理工作,未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何某重庆**工程公司安全员,负责涉事人工挖孔桩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发现并消除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匡某某,区交通运输委副主任、区高速高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高铁建设、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全面工作,对武道路桥梁工程超危大工程施工动态掌握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2.某某,区高速高铁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高铁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工作,对武道路桥梁工程超危大工程施工动态掌握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重庆**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工程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现场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未发现并消除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未发现并消除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重庆**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某某重庆**工程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武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经理部未按《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陈某某重庆**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全面管理工作未能发现并消除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某某北京**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武道路总监办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重庆**工程公司未按《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韩某某北京**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的监理工作,未能发现并消除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1.曾某某重庆**工程公司武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对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建议由重庆**工程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武隆区安委办。

2.樊某某重庆**工程公司武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对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的事故隐患查不到位,建议由重庆**工程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武隆区安委办。

3.刘某某北京**公司武道路总监办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现场监理工作,对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现场监理不到位,建议由北京**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武隆区安委办。

4.任某某成都**公司武道路桥梁工程现场代表,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对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成都**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武隆区安委办。

5.李某俊成都**公司武道路桥梁工程管理服务负责人,负责武道路桥梁工程管理工作,对涉事桩井底部未设置防护板、井下2人作业等违反《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和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单根铁链条兜吊载重渣桶的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成都**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武隆区安委办。

6.市质监支队武道路桥梁工程超危大工程施工动态掌握不到位,建议责成市质监支队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同时对在调查中发现的市质监支队四大队有关公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质监支队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抄送武隆区安委办。

7.区交通运输委武道路桥梁工程超危大工程施工动态掌握不到位,建议责成区交通运输委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8.芙蓉街道办事处,调查中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芙蓉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这条红线、底线,切实把安全工作刻在心里、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成都**公司重庆**工程公司北京**公司重庆**劳务公司等参建各方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特殊作业、高危作业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及专业技术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专项施工方案,坚决纠治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质监支队、区交通运输委等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持续开展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涉及人工挖孔桩等危大工程的建设活动,必须全面清查、严格监管;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管理、舆论宣传等手段,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管安全高压态势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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