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9时10分许,**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属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武隆区沧沟乡江后路10km+400m处侧翻坠落至延沧河,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总工会、沧沟乡政府、大渡口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武隆沧沟“9·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沧沟“9·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车辆品牌欧曼牌BJ5163GYY-AB;车辆识别代号LRD******03,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核定载质量8000kg,事发时实载7500kg,车辆所有人**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5,注册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瞿某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经查,**物流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3类)、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燃油>、危货车<燃油>)资质。
2.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9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6,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营范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等。经查,2023年5月,重庆**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约定由重庆**公司向**物流公司派遣押运员,承担**物流公司安排的车辆押运工作,负责将所押运的危险品安全押送至目的地。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林某,男,42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12月5日,**物流公司驾驶员,具备J-货运、W-危驾、W-押运等从业资格,事发时驾驶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在重庆市涪陵郭昌毕骨伤科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无生命危险。
2.刘某某,男,54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人,重庆**公司派遣至**物流公司押运员,具备W-押运的从业资格,事发时押运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涉事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沧沟乡江后路10km+400m,道路为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施划有中线、边线,车辆行驶方向为下坡左转,坡度12.7%,弯道半径29.7m,道路左侧为山体,右侧为延沧河,安装有波形护栏,道路全宽7.7m;从事故下坡顶点至事故地点共4.8km;事故现场从路面至延沧河面垂直高度约22m。
经查,涉事道路由重庆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设计,重庆凌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2020年1月通过交工验收。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8日,**物流公司安排林某驾驶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向武隆区后坪乡顺益加油站配送7500kg0#柴油,刘某某随车押运。
9月19日5时50分许,林某驾驶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到涪陵区黄桷嘴油库装载7500kg0#柴油。
6时10分许,林某装油结束后驾驶车辆从涪陵区黄桷嘴油库出发,刘某某随车押运;车辆经涪陵南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至武隆黄草收费站下道后经武隆区江后路往后坪乡方向行驶。
9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江后路10km+400m弯道处发生侧翻后撞毁道路右侧护栏翻坠至延沧河,坠落高度约22m,造成押运员刘某某死亡,驾驶员林某受伤,车辆受损,约410kg0#柴油泄漏。
(六)事故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检验)〔2024〕37074号)载明:林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3557号)鉴定意见: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转向系、传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行驶系(左后轮内外轮胎异常磨损暴露帘布层)、制动系(左前制动异常磨损致左前制动效能降低、右后制动蹄安装底板陈旧性断损致右后轮制动失效)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3.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4〕22号)载明: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林某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目前,重庆**公司向刘某某家属支付丧葬费13万元,其他费用正在协商中;**物流公司垫付林某医疗费用2万余元,因林某仍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其医疗费用暂无法统计。
(八)环境污染和渔业资源影响情况
截至目前,经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现场勘察和持续专业监测分析认定:涉事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于9月20日已恢复正常,本次事故对延沧河下游渔业资源影响较小。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9日9时12分,现场群众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沧沟乡政府。沧沟乡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级有关部门。随后,区委副书记、区长左军,常务副区长刘高永,副区长张永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9时30分许,伤者林某被送往区人民医院救治;9时50分许,死者刘某某遗体被送往区殡仪馆存放;13时30分许,涉事车辆罐内柴油被安全转出;14时20分许,涉事车辆被安全转移,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截至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系(左后轮内外轮胎异常磨损暴露帘布层)、制动系(左前制动异常磨损致左前制动效能降低、右后制动蹄安装底板陈旧性断损致右后轮制动失效)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林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
(二)间接原因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未督促涪陵区域负责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编制的《重庆分公司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每周带队开展车辆设备检查工作。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系、制动系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事故隐患。
四、有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大渡口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大渡口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大渡口区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经查,2024年1月至9月,大渡口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组织道路货运企业召开安全会议9次,组织机动车维修企业召开安全会议9次,**物流公司均参加了上述安全会议;每月按照《2024年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道路货运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其中对**物流公司开展安全检查16次,发现隐患问题31个,均已督促整改完毕。
(二)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2024年4月至9月,区交巡警支队组织召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工作会议5次,开展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统一行动1次,每月按照《路检勤务安排表》安排人员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查,2024年4月至9月,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召开安全例会5次,每月按照《2024年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上路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其中9月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5台次。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林某,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操作不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目前区公安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物流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编制的《重庆分公司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系、制动系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瞿某某,**物流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物流公司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和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系、制动系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周某某,**物流公司涪陵区域负责人,负责涪陵片区工作,未严格执行《重庆分公司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渝A***8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系、制动系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大渡口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调查中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大渡口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及其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区交巡警支队,调查中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调查中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及其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物流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车辆、机具综合性能检测,严防机械带“病”运行;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突出做好岗位能力提升培训、岗位适配培训、日常应急处置培训等,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大渡口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管辖企业的督导检查和隐患治理,指导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路检路查工作,通过优化和细化勤务安排,健全联勤、统一行动相结合的勤务机制,严查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点,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切实提升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行车和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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