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0日8时39分,武隆区凤山街道白笋溪西街18号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9.69万余元。
2025年10月10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程序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深度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凤山街道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凤山“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凤山“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杨**,男,汉族,37岁,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朝阳村人,持有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事发时驾驶鄂QJ76Y1轻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2.姚**,女,汉族,51岁,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鄂QJ76Y1轻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十通牌STQ****N5,车辆识别代号LS3****45,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车辆核载3人,事发时实载1人;车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经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查询,无该车被盗抢记录;事发时车辆未载货。
经查,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杨**,2024年10月8日,杨**与万**签订《购车协议》,明确杨**以7.88万元的价格向万**购买鄂QJ76Y1轻型自卸货车,车辆权属归杨**所有;车辆总质量为4290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车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武隆区凤山街道白笋溪西街18号路段,事故路段道路全宽570cm,沥青路面,路面平直,视线良好。道路两侧施划有白色边线,无中心线,两侧为民房。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0日08时30分许,杨**驾驶鄂QJ76Y1轻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芋荷村往南滨路方向行驶;08时37分,车辆行驶至白笋溪西街18号路段倒车时,碰压后方姚**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造成姚**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五)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3137号)载明:被鉴定车辆鄂QJ76Y1号轻型自卸货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左、右后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车辆仪表台装有车载实时监控,监控画面为前方和后方视角,监控画面运行流畅,无卡滞和画面缺损等现象。
2.毒检和乙醇检测结果。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杨**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对杨**进行毒品唾液测试,结果为阴性。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34962号)载明:姚**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5〕20号)载明:姚**的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4.事故责任认定。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32号)载明:杨**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姚**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9.69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区公安局、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120医疗急救等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结合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24号)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杨**驾驶涉事车辆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
(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事发前杨**独自驾驶涉事车辆前往修理厂进行车辆检修,事发时车辆未载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驾驶车辆的出行行为是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因此,事故调查组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涉事道路由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具体负责管理,2025年3月至8月,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组织召开事故预防推进会6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8次、联合辖区街道开展联合执法6次,24次指导各劝导站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经查,2025年3月至8月,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召开安全例会6次,每月按照《2025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货运企业和货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其中检查货运车辆1200余台次,依法查处货运车辆相关违法案件234件,罚款22.64万元。
(三)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经查,2025年3月至8月,凤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会议6次,检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共130余次,共计处罚338起,处罚金33540元,发放交通安全劝导宣传单 40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20余幅,制作二三轮摩托车、小车二维码标牌18张;本次涉事道路系城区道路,不属于凤山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乡村道路。本次事故发生后,凤山街道办事处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杨**,鄂QJ76Y1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涉事车辆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区公安局已依法对其开展立案侦查。
(二)相关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1.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巡警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凤山街道办事处,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凤山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守土有责、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共治合力。
(二)加强监管力度,推进严格执法。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和隐患治理。在事故多发路段、时段,加大巡逻频次与视频监控覆盖。坚持“零容忍”态度,强化路面执法与管控,对货车不按规定倒车、超载、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闯禁行、超速等违法行为也需加强整治,引导所有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驾乘安全宣传实效。针对货车驾驶员开展靶向性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VR体验、盲区实地教学等方式,使其深刻认识内轮差、视野死角的危险性,起步、倒车、转弯时认真观察,摒弃经验性驾驶习惯。针对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利用社区、外卖平台、路口显示屏等渠道,高频次播放典型事故视频,直观展示“鬼探头”、闯红灯、驶入盲区的致命风险,强化其“被看见才安全”的防御性骑行理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