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2时23分许,G69银百高速公路(重庆段)武隆区境内上行方向1329KM+663M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交通执法总队、渝中区应急管理局、长寿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G69银白高速公路重庆武隆段“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G69银白高速公路重庆武隆段“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渝D5***9,车辆品牌为解放牌;车辆型号50000018775764;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质量9900KG;发动机号60459707;车辆识别代号LFN******06;车辆所有人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重庆市沃铭市政管道设施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7号负二层;初次登记日期2018-10-26;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凭证号6515030088120230002286;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车无被盗抢记录,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渝DC***1,车辆品牌为东风牌DFH42509;车辆型号50000023568162;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发动机号82334414;车辆识别代号LGA******54;车辆所有人重庆佰家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王某;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泰山大道99号附5号3-61;初次登记日期2023-03-01;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凭证号0123502701120332000369;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该车无被盗抢记录,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渝D***9挂,车辆品牌为华岳兴牌FNZ9400TJZ;车辆型号50000023585074;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4000KG;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54;车辆所有人重庆佰家汇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泰山大道99号附5号3-61;初次登记日期2023-09-08;保险公司无;交强险凭证号无;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该车无被盗抢记录,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吴某某,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500******16,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江津区人;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止2021年06月07日至长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J-货运。
2.杨某某,男,42岁,汉族,身份证号340******1X,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璧山县人;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D,2020年,准驾车型由D变动为A2D;驾驶证有效期止2014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J-货运W危驾网约出租(主城区)W押运J巡游出租(主城区)。
1.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运输公司”),系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属单位。注册日期2011年7月29日;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7号负二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温义斌;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及范围从事经营);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等;具有货运资质。
1.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合同。2018年11月2日,重庆市沃铭市政管道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铭市政公司”)与重庆伟伦运输公司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约定沃铭市政公司将所属车辆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重庆伟伦运输公司,挂靠期限为车辆转户或报废为止,车辆产权属于沃铭市政公司,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重庆伟伦运输公司负责车辆保险、审车、审证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2.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合同。2023年9月14日,自然人王某与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合同》,约定将王某所属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挂靠期限为车辆转户或报废为止,车辆产权属于王某,独立享有该车的控制权、经营权、获利权、转让权;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对车辆的审验、营运证审验、路检、路查、代购车辆保险、车险索赔、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服务。
事故现场位于东经107°23′37″,北纬29°30′23″全封闭的G69银百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329KM+663M处路段,事发时为夜间,天气阴,路面干燥,未起雾,视线良好。事发路段为缓上坡路段,无灯光照明,道路线型直道,沥青砼路面,两条行车道,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一条应急停车道,宽度为2.8米,可行驶路面宽度为10.3米。该路段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80km/h,最低限速为60km/h。该路段不属于事故黑点和多发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武隆大队(以下简称“武隆大队”)履行。
2024年1月17日19时51分许,杨某某驾驶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矿石从贵州省深溪收费站上道前往重庆涪陵下货(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出行轨迹见图1)。
图1
1月17日23时59分,吴某某驾驶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彭水县重百超市(彭水店)下完货后出发返回重庆,经彭水西收费站上道沿G65包茂高速行驶,在双河口立交转G69银百高速公路往涪陵方向行驶(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出行轨迹见图2)。
1月18日2时许,杨某某驾驶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入G69南涪高速公路双河口立交路段行驶。
1月18日2时23分许,吴某某驾驶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武隆区G69银百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329KM+663M处右侧行车道与杨某某驾驶的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同车道追尾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15号的鉴定书意见:吴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108号、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乙醇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吴某某血液中未检出O6 -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乙醇。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18号、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前该车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前照明装置中右侧远光灯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事发时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77Km/h。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19号、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事故发生前照明和信号装置、反光标识、后下部防护装置和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事发时渝DC***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28Km/h。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武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300120240000005号)认定: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吴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杨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吴某某死亡,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26.765万元。
2024年1月18日2时37分许,武隆大队路面巡逻人员接支队指挥室调度称G69银百高速公路武隆往涪陵方向1329KM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接报后巡逻民警驾驶渝AE760警立即从白云救援站前往事发路段查看,于2时53分许在G69银百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329KM+663M处路段发现事故车辆并立即对现场进行管控,联合交通执法、卫生、消防等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勘查、调查取证,交通管控等工作。2024年1月18日2时37分,武隆大队接警后立即出警;2时53分,武隆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管控并立即对受伤人员开展救援,同时启动事故现场勘查调查;3时7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施救;3时20分,武隆大队值班领导到达现场;3时45分,消防到达现场救援;4时10分,武隆大队带班领导到达现场;4时16分,现场勘查结束;4时31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三大队”)相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勘验处置工作;4时42分,武隆区殡仪馆殡葬车到达现场将吴某某遗体送往武隆区殡仪馆;5时50分,现场清扫完毕,事故现场通行恢复正常。
2024年1月23日,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吴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王晓兵先期垫付损害赔偿费用7万元,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王某垫付损害赔偿费用5万元,1月25日,武隆大队向吴某某家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目前,善后赔偿已完成,死者遗体已安葬。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卫生、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结合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武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300120240000005号),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吴某某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1]]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1.吴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2]](右侧远光灯失效)的机动车是导致本次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2.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1.重庆伟伦运输公司,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属单位,事故调查组结合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对所属车辆日常检查,驾驶员入职和日常教育培训,车辆GPS定位系统管理,运输证审核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中发现重庆伟伦运输公司督促驾驶员开展车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侧远光灯失效的违法行为。
2.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事故调查组结合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对所属车辆日常检查,驾驶员入职和日常教育培训,车辆GPS定位系统管理,运输证审核等方面进行调查,但调查中发现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未及时发现挂靠在本公司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和王某偷逃通行费等违法犯罪行为。
3.王某,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多次利用其他车辆ETC的OBU设备偷逃通行费并逃避安全监管,违法驾驶严重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后交由他人驾驶。
武隆大队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警情派发、警令下达、警情处置、警情反馈,先期处置非交通类重大警情等工作。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开展“公路高风险货车精准查缉统一行动”“2023年冬季整治第二波次集中统一行动”“2024年第一波次集中统一行动”“全市公安机关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等行动;落实《加强岁末年初交通事故预防“八条硬措施”实施细则》《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节期间道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印发冬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研判专刊4期;开展“一路三方”安全隐患排查现场办公会10次;在开展各类行动期间,共计查处辖区重型载货汽车违法行为2790起。
综上,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三大队承担高速公路路政、运政的执法工作。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召开节前“一路三方”安全研判及工作部署会议2次,联合高交警召开春运及节前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会1次;共召开周例会、勤务工作会等各项工作会议29次,对超限运输“两客一危”“两非一租”、网约车、非法营运等专项工作安排部署12次。期间,三大队出动执法人员405人次,分管勤务副大队长带队参与路面执法检查6次,开展“两客一危”、网约车非法营运、超限治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整治执法检查135次,累计检查登记车辆共614台;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0起;大件运输车入口通行核查5次,核查率100%;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各类案件5件;办理路产赔偿案件26起赔付金额111011.04元;开展现场施工检查43次,开展专项巡查7次,“一路三方”联合隐患排查 3次,路域环境提升工作日常检查92次,通报及整改高速公路隐患问题31处;开展社区走访执法服务3处,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各类宣传活动2次;对辖区营运公司开展养护救援监督检查3次;开展服务区收费站节日出行服务保障检查10次。
综上,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负责辖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及涉及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审批和日常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行政审批和日常行业管理;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行业调查与统计工作,对重庆伟伦运输公司履行行业监管职责。2023年1月3日制定并印发《渝中区道路运输行业2023年安全督导计划》,全年督导企业157户次,其中客运企业24户次,累计发现隐患501个,2023年6月28日安全督导重庆伟伦运输公司,查出一般隐患2个,均整改完成;2023年组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年度安全复训2批次,培训455人,重庆伟伦运输公司温义斌参加了培训并通过考核;组织召开行业安全例会11次,警示约谈会7次,重庆伟伦运输公司温义斌按要求参会2次;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开展行业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文件要求,累计督促指导企业完成异常离线车辆整改951台次,其中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涉及车辆2台,均按要求整改完毕。
综上,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负责道路运输违章经营监督处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对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根据交通运输委《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交通运输委主要领导落实每月带队检查1次,分管安全领导每月带队检查2次,业务分管领导每月带队检查1次,都已完成检查;2023年10月24日警示约谈亡人交通事故企业8家;2023年查处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共检查指导97家次企业,发现问题 329个,已督促企业整改;2023年10月-2024年1月组织召开两客一危和普货运输企业月度安全例会共计10次场次;2023年10月23日、10月26日组织辖区普货企业、两客一危、公交、出租、及客运站召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会2次。
综上,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吴某某,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未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未排查发现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右侧远光灯失效)的机动车,造成车辆追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王某,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多次利用其他车辆ETC的OBU设备偷逃通行费并逃避安全监管,违法将严重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因涉嫌诈骗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其公司挂靠车辆存在严重超限运输行为。2024年3月19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三大队已对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重庆伟伦运输公司,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属单位,督促驾驶员开展车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5***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侧远光灯失效的违法行为,建议由渝中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对挂靠公司的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跟踪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挂靠在本公司渝DC***1(渝D***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和王某偷逃通行费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由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伟伦运输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所属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严防驾驶员疲劳驾驶,严禁夜间不安全驾驶行为;加强在管车辆的隐患排查工作,针对驾驶员、车辆长期在外开展运输作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的督促驾驶员落实好车辆日检工作,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重庆佰家汇物流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所属车辆的驾驶员管理,密切跟踪、特别是挂靠车辆驾驶员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并加强变动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挂靠车辆违法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有效机制开展在外有运输任务的车辆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给予制止,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交通运输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工作;要结合全年的执法检查计划,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开展对行业主管的运输企业的常态化检查抽查工作,严防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在挂靠中存在“挂而不管”;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执法力度,以强有力的执法态度和手段,严查“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2]]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全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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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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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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