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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7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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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火炉镇“3·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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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91510分,武隆区火炉镇境内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总工会和火炉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武隆区火炉镇“3·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涉事高压线路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区火炉镇“3·1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概况

涉事项目为2022年武隆区脆桃产业种植示范片建设项目,系2022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主要内容为在火炉镇建设标准化单行连栋设施避雨大棚,打造脆桃产业种植示范片,项目实施单位火炉镇人民政府。2022331日,火炉镇党委研究决定将该项目下达给武隆区火炉镇筏子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筏子村联合社)实施;同时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68日,火炉镇人民政府成立了项目监督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二)涉事单位概况

筏子村联合社,成立于20191219日,类型为集体经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951,登记住所为武隆区火炉镇筏子村,资产总额124.2935万元,法定代表人申某某,业务范围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三)事故相关合同概况

1.劳务合同。20231月,申某某找自然人邹某望负责筏子村黄泥凼和风洞堡示范基地大棚建设的劳务安装;129日,邹某望、邹某青、向某某等自然人开始搭建大棚,劳务所得由参建人员均分;21日,申某某与自然人邹某望签订书面的《大棚承建购买合同书》,约定由邹某望负责筏子村黄泥凼和风洞堡示范基地大棚建设的劳务安装,包干劳务价格:安装建设地面钢架4.3/平方米结算,覆膜0.7/平方米结算,工程质量、进度、施工费用及安全问题由邹某望自行负责,大棚建设所需的钢架结构骨架材料由筏子村联合社提供。

2.涉事承包地流转情况。202231日,筏子村黄泥凼组村民周某某与筏子村联合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合同》,约定将周某某在黄泥凼组承包的4亩土地(包含涉事土地)流转给筏子村联合社,筏子村联合社按400//年向周某某支付流转费用。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邹某青,男,湖北省来凤县人,示范基地大棚建设现场作业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319日下午,自然人向某某和邹某青在筏子村黄泥凼组赵家坪(小地名)安装大棚卡槽。1510分许,邹某青站在大棚第五跨与第六跨之间的横杆(距地面约2.4米)上将长约4米的卡槽从地面提至大棚上方时,卡槽上端与大棚上方的高压线(距地面约6.7米)接触导电,造成邹某青触电摔至下方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武隆区火炉镇筏子村黄泥凼组赵家坪(小地名)在建大棚内,大棚呈南北走向,东面和南面均为土地,西面有一条步行道,北面临近筏子村农村公路。大棚由钢制立柱、横梁、卡槽、弧形顶棚组成,共20跨(每跨宽约4米),其中涉事大棚为西侧第2跨大棚(宽4米,长80米,脊高3.7米)。大棚上方有一组10kv高压线,该组高压线由三根导线组成,呈东北走向与地面6跨大棚有投影交叉情况;涉事大棚下方地面不平整,地面有多根长约4米的卡槽,其中一根卡槽弯曲,且卡槽上有一处放电痕迹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邹某青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目前,筏子村联合社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用10万元,其余赔偿费用正在协商中。

(八)涉事高压线路基本情况

1.涉事高压线路为10kv火龙线云龙支线10#杆至10-1#杆段,于20031023日建成投运,线路产权属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

2.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技术鉴定,事故发生区域属于非居民区,事故地点上方高压电线离地面净空距离为6.255m,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标准《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 206-87)第10.0.2之规定。

(九)事故当天气象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提取重庆市武隆区火炉气象观测站资料记录查明,202331914时~16时涉事区域无降水,极端最高气温为11.5℃,极端最低气温为10.2℃,极大风速为3.6m/s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医疗急救电话,同时将事故信息报送火炉镇人民政府。火炉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并按程序将信息上报;随后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单位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启动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邹某青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站在大棚横杆(距地面约2.4米)上冒险作业,且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提升大棚卡槽时未仔细观察卡槽上端与高压线间距离,致使卡槽上端与高压线接触导电。

(二)间接原因

筏子村联合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未对邹某青、向某某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对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人员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未及时检查发现并消除邹某青等人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站在大棚横杆上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实测,涉事高压线路10kv火龙线云龙支线10#杆至10-1#杆档距为191.1m,不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 206-87)第5.0.5条,郊区高压配电线路的档距为60100m之规定。

五、有关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区农业农村委,作为2022年武隆区脆桃产业种植示范片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涉事大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的事故隐患。

(二)火炉镇人民政府,作为2022年武隆区脆桃产业种植示范片建设项目的属地监管单位,督促筏子村联合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筏子村联合社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人员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以及邹某青等人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站在大棚横杆上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

六、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邹某青,示范基地大棚建设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站在大棚横杆上冒险作业,在提升大棚卡槽时未仔细观察卡槽上端与高压线间距离,导致卡槽上端与高压线接触导电,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筏子村联合社,作为2022年武隆区脆桃产业种植示范片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未对邹某青、向某某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检查发现并消除邹某青等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站在大棚横杆上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申某某,筏子村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邹某青等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站在大棚横杆上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朱某某,区农业农村委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建议由区农业农村委对其进行处理。

2.黄某某,火炉镇人民政府农服中心负责人,建议由火炉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3.建议区农业农村委、火炉镇人民政府向武隆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筏子村联合社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活动,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对施工现场的风险研判,落实现场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同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农业农村委、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应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严格落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在建涉农项目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经济信息委对10kV火龙线云龙支线10#杆至10-1#杆段高压线路安装档距不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 206-87)第5.0.5条规定的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的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架设高压线路。

武隆区火炉镇“3·1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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