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4时50分许,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8月17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芙蓉街道人民政府、凤山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武隆区芙蓉街道“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张*,男,身份证号码5002**********5553,户籍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F78***中型栏板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2.王*秀,女,身份证号码5109*********6305,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在事故中死亡。
3.傅*勇,男,身份证号码5123**********233X,户籍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自由职业者,事发时乘坐渝DF7***中型栏板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F7***中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为豪沃牌ZZ1097G3315E191,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XLE826309,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傅*勇,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4495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核载2人,事发时实载2人,车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11815043901316272800,商业保险单号:1181504390136272799,保险有效期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经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无该车被盗抢记录。经查,张*系傅*勇雇佣的驾驶员。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武隆区芙蓉社区卫生院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全宽1075cm,道路中间施划有中心实线,道路施划有人行横道,道路两边施划有白色边线。
(四)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道交痕字第2772号)载明:事故发生前,被鉴定车辆渝DF7***号中型栏板货车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及照明装置性能未见异常;未发现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道交痕字第2774号)载明:事故发生时,渝DF7***号中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3km/h。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1〕34556号)载明:张*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6.0mg/100ml。
4.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1〕0026号)载明:王*秀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6日,张*驾驶渝DF7***号中型栏板货车搭乘傅*勇从武隆区武仙路复线往宏福路口方向行驶,于当日4时52分许车辆行驶至武隆区芙蓉街道省道203线223KM+500M时,与行人王*秀发生碰撞,造成王*秀受伤,后经武隆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芙蓉街道办事处、120医疗急救单位等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同时启动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王*秀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2120210000141号),结合事故调查分析,综合判定张*饮酒后驾驶渝DF7***中型栏板货车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行人王*秀在横过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发生本次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张*和王*秀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傅*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张*饮酒驾车的隐患是发生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男,重庆市武隆区人,事发时饮酒驾驶渝DF7***中型栏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王*秀,在横过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3.傅*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张*饮酒驾车的隐患,鉴于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紧密的因果关系,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2021年6月至事发时,区交巡警支队召开支队会议9次,对有关安全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研判分析2次,通过群发、短信提示等多种方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区交巡警支队城区大队每周制定路检勤务安排表,并按照勤务计划对辖区道路开展路检路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每月对辖区事故开展一次事故分析研判,每月组织人员进社区、进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活动,不定期与辖区应急办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区交巡警支队按照职责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职责,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巡警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傅*勇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辖区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交巡警支队要结合辖区道路状况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辖区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武隆区芙蓉街道“8.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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