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概述
武隆区位于重庆市东南部,处于重庆“一圈两翼”的交汇点,东邻彭水,南接贵州省道真县,西靠南川、涪陵,北与丰都相连,距重庆市区128Km,自古有“渝黔门屏”之称。全区幅员面积2901.3平方公里,现辖4个街道、10个镇、8个乡、4个民族乡,常住人口约35.19万人。
武隆是乌江中下游重要的国际旅游区,同时也是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该地区民风淳朴,长期以来的婚丧嫁娶都保留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烟花爆竹的需求一直都非常大。
为促进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为,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安全,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明确了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在当前消费市场持续下滑的形势下,本规划指导行业发展方向、科学分析市场、合理布局网点。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4年,规划期为2025年至2030年,需求预测分析至2035年。
第二条 规划范围
重庆市武隆区行政管辖范围:芙蓉街道、凤山街道、仙女山街道、羊角街道、白马镇、江口镇、平桥镇、火炉镇、鸭江镇、长坝镇、桐梓镇、和顺镇、双河镇、凤来镇、庙垭乡、石桥乡、黄莺乡、沧沟乡、文复乡、土地乡、白云乡、后坪乡、浩口乡、接龙乡、赵家乡、大洞河乡。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39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4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关于重庆仙女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有关事项通告》(武隆府发〔2020〕22号)、《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
第四条 规划目标
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满足经营流通的需要,消除超量储存、非法经营安全隐患。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5—2030年,需求预测分析至2035年。
第二章 规划原则
第六条 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布局。
第七条 保障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要求实行专营。
第八条 体现“环保、安全、利民”的总体精神。
第三章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
第九条 规划总量
根据《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1〕154号)第八条要求,将武隆区现有专营公司武隆区骏马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武隆区有限公司整合成为1个股份制形式的专营公司,统一管理经营。
由于武隆区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居住比较分散,零售经营网点不能覆盖各村社边界,一是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极不方便,二是为非法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提供了空间,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风险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次规划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268家。
总体布局思路: 现有优先、适当调整、兼顾偏远、抵制非法。
第十条 区域规划
禁设区域:城区区域、重庆仙女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其他限放区域,原则上不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特殊时段按照公安机关燃放要求,适当布点。
宜设区域:符合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边缘地带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选址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二)不应设置在文物保护区域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三)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四)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五)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六)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第十二条 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目 |
烟花爆竹总药量 | |||
≦80kg |
>80kg且≦100kg |
>100kg且≦200kg |
>200kg且≦300kg | |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
50m |
60m |
65m |
70m |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
100m | |||
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 |
50m | |||
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
第十三条 面积和存放限量
全区实行专营零售店销售,不设置专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且应同时符合AQ4128-2019表2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
最大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
10 |
50 |
50 |
>10且≦15 |
70 |
70 |
>15且≦25 |
100 |
100 |
>25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
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内不应有人居住。
第十五条 建筑结构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小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可采用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做墙面和屋面。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门的设置采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门设置要求。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产品储存仓:
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
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安装稳定性良好。
第十六条 消防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小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第十七条 电气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过期、非法、不合格产品的销毁、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有关管理工作。
专营公司必须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供销合作社核发的《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
专营公司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
专营公司应当将合法烟花爆竹产品销售配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专营零售店,不得跨区域销售。
专营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专营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专营公司应当协助区公安局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及时、妥善销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须符合布点规划,依法获得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供销合作社统一制发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标识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经营场所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零售店标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应严格按许可期限进行销售,许可期限到期后剩余的烟花爆竹,必须及时处理,由专营公司按协议回收,统一储存,妥善保管。
专营公司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对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进行安全检查,并以此确定下年度委托专营权。
专营公司及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零售经营网点的布点规划实施工作。供销合作组织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全区烟花爆竹布点规划方案的要求,协助实施本区域规划布点。
第二十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责任,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区应急管理局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是本规划的编制组织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的编制工作。供销合作组织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经营零售选点、规划和管理有关工作,协助规划下一步实施和落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经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接受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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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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