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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510037U/2021-001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武隆区凤山街道“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7日8时8分许,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瓦厂坝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6月7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凤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武隆区凤山街道“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2021年5月22日,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东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区绿芽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绿芽公司)签订《海成.御江上院示范区大棚防护吊顶饰面工程施工合同》,由重庆绿芽公司负责对位于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瓦厂坝的海成.御江上院一期1项目1号楼三层示范区大棚防护(以下简称示范区大棚防护)饰面吊顶,合同约定按照每平方米75元的综合单价计算,最终金额按施工的实际面积结算,合同中明确了重庆绿芽公司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1.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C,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零肆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暑,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不含劳务派遣)(凭《资质证书》执业)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重庆华东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为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等,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重庆市武隆区绿芽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86,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叁拾伍万元整,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法定代表人彭某,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三)示范区大棚防护搭设概况。2021年4月7日,重庆华东公司海成.御江上院一期1项目部编制了《1#楼悬挑工字钢防护大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即示范区大棚防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示范区大棚防护搭设在海成.御江上院一期1号楼第四层楼面处,由悬挑的工字钢和钢管架搭设而成,钢管架上铺设竹跳板;事发时,重庆绿芽公司作业人员使用蓝白相间的PVC板对示范区大棚防护底部进行饰面吊顶。经查,示范区大棚防护搭设是按照《1#楼悬挑工字钢防护大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6月7日早上,重庆绿芽公司作业人员进入海成.御江上院一期项目作业现场开始作业,其中郭某成等人在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上焊接固定PVC板架子,江某、何某刚等人在项目部洗车池旁的地面制作钢架并将PVC板铆钉在钢架上。7时46分,郭某成电话联系江某将焊接材料送至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随后何某刚向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送焊接材料。8时8分许,何某刚进入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时坠落地面(坠落高度约13.5米),后经现场人员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事故发生后,重庆绿芽公司与海成.御江上院一期1项目部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并将何某刚送往医院抢救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何某刚,男,62岁,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何某刚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进入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重庆绿芽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未按规定使用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

4.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何某刚未佩戴安全带进入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何某刚冒险作业,未佩戴安全带进入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1.重庆绿芽公司:示范区大棚防护吊顶饰面工程的作业单位,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使用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何某刚未佩戴安全带进入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彭某:重庆绿芽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何某刚未佩戴安全带进入示范区大棚防护平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相关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1.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有《202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2021年3月31日组织区内建筑企业召开了建设管理工作会;2021年1月至5月,对海成·御江上院一期1项目进行监督检查8次,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已督促其进行整改;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上报事故信息。调查中未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住房城乡建委及其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凤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房安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海成·御江上院一期项目不在其监管范围内,建议对凤山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四)其他处理建议。重庆华东公司,海成·御江上院一期1项目施工单位,按照示范区大棚防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悬挑的工字钢和钢管架,同时将发包给重庆绿芽公司的示范区大棚防护吊顶饰面工程纳入统一管理,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重庆绿芽公司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调查发现重庆华东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对重庆华东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绿芽公司应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用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加大对作业人员的现场管理力度和事故隐患排查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应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行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武隆区凤山街道“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网上公示版.docx


武隆区凤山街道“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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