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
武隆应罚〔2024〕59号 |
处罚单位 |
重庆市武隆区蓝欣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 |
违反事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事由 |
重庆市武隆区蓝欣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 |
处罚金额(万元) |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40元(大写:陆仟叁佰肆拾元整),并处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30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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