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
武隆应罚〔2024〕53号 |
处罚单位 |
重庆市罗文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事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事由 |
重庆市罗文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平桥镇平桥酒家销售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 |
处罚金额(万元) |
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6桶)以及违法所得0.69万元,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时间 |
2024年8月26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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