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所属的副处级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为全区参保职工、参保居民提供医疗和生育保障服务;
2.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每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筹资工作;
3.负责统筹拟订全区医疗保险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年度基金的预算决算方案等;
4.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处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5.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根据服务协议承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稽核、监督和检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承担对违反服务协议的“两定”机构进行处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6.承担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转移、接续、查询等工作;
7.承担按规定审核拨付医疗保险费用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8.承担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9.承担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各类保险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10.承担全区离休干部、1-6级伤残军人等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的管理和支付的事务性工作;
11.承担全区医疗救助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12.承担指导破产、兼并、关闭、解散企业未缴、欠缴医疗保险费等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13.承担参保单位、个人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工作,宣传医疗保障各项政策,为参保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14.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相关规则。
15.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16.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本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所属的副处级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机构一个,核定事业编制(参公)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内设6个科室(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参保征缴科、医疗保险待遇科、基金结算支付科、基金监督管理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反欺诈中心)、医药服务管理科(药品和医疗耗材招标采购中心)。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396.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96.4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00万元。本单位为2024年新独立预算单位,2023年无预算数据,无可比性。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396.4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59.2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310.11万元,农林水支出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27.05万元。本单位为2024年新独立预算单位,2023年无预算数据,无可比性。
三、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96.4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6.42万元,比2023年增加396.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6.42万元,本单位为2024年新独立预算单位,2023年无预算数据,无可比性。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0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单位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金额为1.88万元,本单位为2024年新独立预算单位,2023年无预算数据,无可比性。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65万元;公务接待费1.2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2.12万元,本单位为2024年新独立预算单位,2023年无预算数据,无可比性。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3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本单位无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 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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