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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MB1958624N/2022-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发布日期 ] 2022-12-01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武隆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面,稳步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确保区政府下达的居民医保参保筹资计划任务百分百完成(附件1);二是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低收入人口100%参保,低收入人口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完成参保。

二、参保相关政策

(一)参保对象

具有武隆区城乡户籍的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可自愿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重庆市其它区县居民,在武隆区居住的,可自愿在居住地乡镇(街道)参加居民医保。在重庆市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在重庆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重庆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在渝高校就读的台、港、澳大学生,在重庆市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乡镇(街道)参加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

三、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残联部门认定的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卫健部门认定的计生优抚(奖扶)对象、计生残抚(特扶)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资助标准享受参保资助(附件2)。上述各类资助对象按《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武隆医保发〔2020〕8号)文件规定分别由各乡镇(街道)分别报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后,由区医保局在医保系统中做好标识,按相关规定开展缴费资助,多重身份对象按参保缴费时身份就高确定,不重复享受,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四、时间安排及征缴具体事宜

(一)积极组织参保。

即日起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宣传发动,面对面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参保工作,务必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前完成参保筹资任务。

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23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其中2023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可享受财政补助;2023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二)居民参保程序。

1.已参保登记的人员,可通过重庆电子税务局、支付宝、微信公众号、渝快办、重庆农商行APP缴费,也可到乡镇(街道)社保所、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区税务大厅刷POS机缴费。

2.没有参保登记的人员,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保所、区医保局大厅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缴费。

(三)严格落实现金征缴制度。

各乡镇(街道)在大力推广线上征缴方式的同时,也要保障缴费人使用现金缴费的权益,征收人员不得拒收现金。对少数自己缴纳确有困难,以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各种方式,付款给村社干部并委托“代收代交”的,应按照“双限制度”要求通过专用pos机、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渠道代缴,并当场将pos机刷卡小票或微信缴费成功截图等缴费凭据提供给缴费人,当场不能开具上述缴费凭证的,征收人员应填写《武隆区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收款凭证》(以下简称“现金收款凭证”),应同时登记现金征缴台账。台账登记要素包括现金缴费凭据所记载要素,存根联和台账由征缴经办人员留存备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居民医保现金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针对“代收代交”情况进行自查,重点自查有无收取现金后未代缴入库、或者收了“二档”却代缴“一档”的情形。

五、待遇享受的相关事宜

(一)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参加居民医保并完清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至当年的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次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至当年的12月31日;2023年3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缴费的,须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开始享受待遇至当年的12月31日。当年出生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并只缴纳个人应缴费用,也可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法定监护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当年毕业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其医保待遇享受时间由当年的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内,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七类低收入人口及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继续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2023年度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一档参保人300元,二档参保人为500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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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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