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958624N/2021-0001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医保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的通知
日期: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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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让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

(一)根据市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参保人员参保(接续)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均在区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办理

(二)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的,在区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办理。

三、缴费基数、缴费标准、方式及变更

(一)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每年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二)缴费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参保。

一档: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国有企业“单双解”人员及关闭破产集体退休人员均享受财政补助及缴费比例优惠:一档按2%缴纳,二档按8%缴纳。

(三)缴费方式: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的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继续缴纳),也可按年缴纳。

(四)缴费变更:参保人如需变更缴费档次或变更缴费方式,可于每年12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享受缴费优惠和财政补助的对象

(一)国有企业“单双解”人员: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在国企业工作,非本人原因(辞退、开除不纳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其中非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简称为“单解”;解除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称为“双解”。

(二)关闭破产集体退休人员:指参保人员原单位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破产解体时,已按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

五、缴费时间、欠费补缴

(一)缴费时间:年缴人员每年12月30日前存入次年的参保费。    (二)欠费补缴: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保险待遇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

六、缴费年限认定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

(二)视同缴费年限

1.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认定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2.2013年1月1日(含)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3.以上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参保人员缴满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满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不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以上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5元/月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对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也可按年缴纳。

七、待遇等待期

(一)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二)参保缴费中断三个月以内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足额补缴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无医保待遇等待期。

八、医保待遇

(一)个人参保一档不设立个人账户;二档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以缴费基数为准,缴费期满以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14元/月)的60%的4%划入。

(二)参保人员缴费期内按其当年缴费档次分别按规定享受一档或二档医保待遇。参保人员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二档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档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0年的,享受一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齐二档不足年限的缴费后,按规定可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特殊疾病

(一)个人参保一档的特殊病种(只有4种):即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二)个人参保二档的特殊病种(25种):

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                                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 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丙型肝炎;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病。

重庆市武隆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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