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局目前有七项行政处罚事项:
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二是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三是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四是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是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六是对具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七是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目前全区定点医药机构由区医保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进行协议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协议进行违约处理。
区医保局2021年第四季度开具行政处罚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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