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涉旅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使安全应急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涉旅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文化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实现“山城旅游、安全至上”工作目标,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涉旅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分类
根据涉旅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涉旅突发事件可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缆车、索道、滑道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卫生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3.2分级
根据涉旅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涉旅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3.2.1特别重大(I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 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3.2.2重大(II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II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3.2.3较大(III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III 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3.2.4一般(IV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文化旅游委应对处置较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市文化旅游委协调处置的涉旅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涉旅突发事件处置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旅突发事件对旅游者的损害,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涉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区文化旅游委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依照事件性质、级别和影响,指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分级组织实施。
(3)畅通联络、共享信息。区文化旅游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报送信息,与相关区级部门、街道乡镇加强配合协作,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和信息共享,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2.1.1性质
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区文化旅游委处置较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
2.1.2成立
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根据处置较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的需要即时成立。
2.1.3组成及成员分工
2.1.3.1组成
组长:区文化旅游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分管办公室、综合协调、行政许可、资源开发、安全应急、市场推广、公共服务、文物保护和督查、综合执法监督、政策法规、新闻宣传的委领导。
成员:办公室、行政许可科、综合协调科、规划发展科、资源开发科、应急管理科、公共服务科、群体科、竞技科、文化馆、图书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所(博物馆)、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
2.1.3.2成员分工
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传递工作;负责做好交通、就餐等后勤保障工作。
行政许可科负责指导星级酒店、旅行社等责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综合协调科负责指导乡村旅游责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资源开发科负责指导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责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规划发展科负责指导文旅体招商引资建设责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应急管理科负责指导和协调文化旅游委委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参与较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市场推广科负责指导重点产业展会、论坛责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公共服务科负责指导文化馆、图书馆、广播电视、基层社会文化服务中心等责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群体科负责指导农村体育、社区体育、体育场馆等责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竞技科负责指导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比赛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文化馆负责指导艺术展演、美术展览、声乐比赛、舞蹈比赛等文艺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图书馆负责指导图书馆、文化展会活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所(博物馆)负责指导全区文物、博物馆责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善后工作。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涉事文化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1.4职责和任务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应急机制。
(3)确定并指派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及分工。
(4)分析研究较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作出相应决策,或向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5)决定涉旅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等相关事宜。
(6)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功能小组
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召集相关会议,以及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科。
视情况成立应急功能小组,主要包括现场工作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政策法规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功能小组成员由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2.1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2)负责与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络。
(3)完成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2.2.2应急功能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1)现场工作组:根据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前往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涉事文化旅游委参与事件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处置涉旅突发事件。
(2)善后处置组:指导、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工作,对涉事文化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完善相关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建立和完善文化旅游安全监管机制。
(3)新闻宣传组:负责拟定事件口径、媒体联络、信息发布、舆情监测等工作。
(4)政策法规组:为事件处置提供法律指导,为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5)后勤保障组:负责事件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
3.应急报告
3.1报告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1)旅行社负责人和随团导游、领队;
(2)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内的A级景区、星级饭店、游船、文博院馆等旅游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有关人员;
(3)各科室、委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2报告程序
(1)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告区文化旅游委和有关部门、涉事相关街道乡镇。区文化旅游委办公室值班室(政务值班电话:023-77820082;传真号码:023-77822881)。
(2)区文化旅游委应急值班人员接到较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委值班领导报告。同时,应急管理科汇总涉旅突发事件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并向市文化旅游委值班室报告。
3.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死伤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和补充信息,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工作计划。
(3)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3.4报告时限
较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区文化旅游委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区文化旅游委可直接与事故现场人员、相关旅游企业核实情况。
3.5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遇有无法及时核实或信息不全的情况,应当先报送、后核实补报,同时应在报告中注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
(2)在初次报告之后应当及时核实、更正和补充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分级响应
(1)I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涉旅突发事件时,国务院成立应急总指挥部进行处置,区文化旅游委按照国务院、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相关要求,及时启动相应涉旅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予以响应(应对程序、处置措施和响应终止参见4.2、4.3、4.4),派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2)II级响应:当发生重大涉旅突发事件时,文化和旅游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3)III级响应:当发生较大涉旅突发事件时,市文化旅游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IV级响应:当发生一般涉旅突发事件时, 区文化旅游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2应对程序
4.2.1启动预案
4.2.1.1启动预案条件
(1)据收集到的信息符合较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标准的;
(2区委、区政府、市文化旅游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要求区文化旅游委启动应急预案的。
4.2.1.2启动预案的程序
(1)经委领导同意,由应急管理科召集相关科室召开会议,由会议决定启动应急机制,进入本预案响应,同时成立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功能小组。
(2)由新闻宣传组在区文化旅游委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正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消息。
4.2.2处置过程
(1)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参与应急,确定主要负责人和专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功能小组依照分工开展工作。
(2)应急处置过程中,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例会,分析研判应急工作情况,部署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下一阶段主要任务。 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落实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到位。
(3)委政务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负责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各成员单位之间保持联络畅通。
4.3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2)指导涉事街道乡镇开展对旅游者的紧急救助工作。
(3)开展旅行社和旅游者信息核实和排查工作。
(4)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会商区级相关部门发布、调整、解除区内旅游安全提示信息。
(5)开展伤亡旅游者的善后处置工作。
(6)如为涉外、涉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救助、善后处置、安全提示、信息发布等工作。
(7)发布事件的处置进展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4.4应急响应终止
4.4.1应急响应终止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结束;
(3)造成旅游者受到伤害和威胁的危险因素得到控制;
(4)旅游者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4.4.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较大级以上涉旅事件处置完毕,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区文化旅游委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2)较大级以上涉旅事件处置完毕,召开委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继续跟踪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5附则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级)。
本预案由区文化旅游委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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